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某企业在提交环评文件后,被审批部门要求增加补充卫生防护距离相关内容。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系列,只有提及到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并无卫生防护距离相关要求。据查,卫生防护距离采用较多的标准有2个,分别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2010)和《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91),其中《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由原卫生部发布,适用于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适用于地方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2项标准均不适用环境影响评价,且环境影响评价系列导则无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审批部门要求在环评文件中补充卫生防护距离内容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