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打赢蓝天保卫战有关要求,以《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湖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鄂环发〔2019〕36号)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负责、行业监管、分级管控”的要求,对全市工业炉窑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全面加强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控制,通过“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推进工业炉窑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0年6月15日前,系统梳理工业炉窑分布状况与排放特征,建立管理清单,明确治理任务。
2020年12月底前,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实现工业炉窑稳定达标排放,提升本市工业炉窑设备和污染治理水平。
三、重点任务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区,并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严格控制涉工业窑炉建设项目,严禁违规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磷化工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开展工业炉窑淘汰工作。按照《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要求,严格按照环保、能耗、安全、质量和技术装备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有序退出。原则上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园区现有企业统一建设的清洁煤制中心除外)。
(二)加快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玻璃行业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加大煤气发生炉淘汰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逐步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加快淘汰燃煤工业炉窑。加快推动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
(三)实施污染源深度治理。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行业排放标准中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要求。
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参照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要求,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按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加强无组织污染源排放管理。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见附件3),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粒状、块状物料应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粒状物料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输送。物料输送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按照《湖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武钢集团襄阳重型装备材料有限公司、湖北立晋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积极推进水泥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鼓励实施全流程污染深度治理。
加大煤气发生炉VOCs治理力度。酚水系统应封闭,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处理,鼓励送至煤气发生炉鼓风机入口进行再利用;酚水应送至煤气发生炉处置,或回收酚、氨后深度处理,或送至水煤浆炉进行焚烧等。禁止含酚废水直接作为煤气水封水、冲渣水。氮肥等行业采用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的,加快推进煤气冷却由直接水洗改为间接冷却;其他区域采用直接水洗冷却方式的,造气循环水集输、储存、处理系统应封闭,收集的废气送至三废炉处理。吹风气、弛放气应全部收集利用。
(四)开展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各地要加大涉工业炉窑类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陶瓷、玻璃、砖瓦、耐火材料、石灰、矿物棉、铸造、独立轧钢、铁合金、再生有色金属、炭素、化工等行业)的综合整治力度,结合“三线一单”、规划环评等要求,进一步梳理确定园区和产业发展定位、规模及结构等。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对标先进企业,从生产工艺、产能规模、燃料类型、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加强工业园区能源替代利用与资源共享,积极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等,替代工业炉窑燃料用煤;充分利用园区内工厂余热等清洁低碳能源,加强分质与梯级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形成清洁低碳高效产业链。
(五)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钢铁、水泥、陶瓷、氮肥、有色金属冶炼、再生有色金属等行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安装和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加快其他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自动连续记录工业炉窑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推进炉体等关键环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自动监控、DCS监控等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要保存三个月。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自动监控设施应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对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法严格处罚,追究责任。
(六)加强排污许可监管。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按期完成涉工业炉窑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对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放以及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法予以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属地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对于无证排污、不按规定提交执行报告和严重超标超总量排污的,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湖北”等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
(七)实施差异化管理。综合考虑企业生产工艺、燃料类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无组织排放管控水平以及大宗物料运输方式等,树立行业标杆,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在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执法检查、经济政策制定等方面,对标杆企业予以支持,对治污设施简易、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力的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各地应将涉工业炉窑企业全面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到全覆盖。针对工业炉窑等主要排放工序,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和设备。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行差异化应急减排管理。
(八)完善经济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激励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按照有关条款规定,对涉工业炉窑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给予奖励和信贷融资支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业炉窑综合治理达标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工业炉窑治理等。
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充分发挥电力价格的杠杆作用,推动涉工业炉窑行业加快落后产能淘汰,实施污染深度治理。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更高价格。
四、实施保障
(一)健全领导机制。本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要结合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和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以《襄阳市工业窑炉清单》(见附件4)为基础,建立管理清单,掌握工业炉窑使用和排放情况,动态更新重点项目,并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情况、主要做法及年度重点项目动态管理台账及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
(二)加强评估管理。按照行业治理标准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方案等要求,对企业治理效果组织开展评估,严把工程建设质量,严防建设简易低效环保治理设施。
建立完善依效付费机制,多措并举治理低价中标乱象。加大实行联合惩戒力度,依法依规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公司和运维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纳入襄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襄阳”等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涉工业炉窑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停限产力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银行贷款、上市融资、政府招投标、政府荣誉评定等方面予以限制。
(三)严格监督执法。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对不达标、未按证排污的,综合运用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严格处罚,并定期向社会通报。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切实履行工业炉窑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按照本行动方案和地方有关部门要求等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计划,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装备升级和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加强人员技术培训,确保治污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公布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相关信息。国有企业和龙头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引导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