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我局制定了《武汉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首次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即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清单》规定了9种违法情节轻微的情形,可以不予罚款处罚,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验收制度、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危险废物管理等常见轻微违法行为。《清单》条目分为“违法行为”、“法律条款”和“适用条件”,其中“违法行为”是具体描述行为的情形,“法律条款”援引具体法律条文规定,“适用条件”为《清单》最为关键的部分,必须全部满足每项“适用条件”方可认定为“轻微”违法,否则不得免罚。
具体情形为:一是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改扩建或者租赁厂房(场地)项目,未批先建但处于设备安装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可以认定为违法情节轻微。
二是对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在环评文件已经批复、环保设施已基本建成、建设单位主动停止生产或使用且未造成大气、水体、土壤污染后果的前提下,可以认定为违法情节轻微。
三是对于应当填报而未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被责令改正后3日内完成备案,且备案前未出现大气、水体、土壤污染后果的,可以认定为违法情节轻微。
四是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排放口超标因子不超过2个,且单个超标因子超标倍数在10%以内;pH值为唯一超标因子在5-9.5范围内的,可以认定为违法情节轻微。但第一类污染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标的除外。
五是行政相对人已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污染物处理设施异常,并主动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可以认定为违法情节轻微。
六是为鼓励企业积极整改,对于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联网、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经责令改正立即改正或在限期内改正,且行为存续期间未发生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认定为违法情节轻微。
前期,我局已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20〕1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了第一批2020年武汉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从全市排污单位中,筛选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涉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的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列入《武汉市疫情防控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166家、列入《武汉市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117家。对编入正面清单的企业或项目,一般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