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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事件处理结果:南海所计15分罚320万元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0-06-06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失 信 记 分 决 定 书

  深环失决字[2020]第001号
 
  单位名称: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55858425K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119号
 
  法定代表人:龙丽娟
 
  一、失信记分事实和证据
 
  2020年3月19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公众参与公告》,你单位是《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的编制单位。由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你单位开展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经调查,你单位编制的《报告书》多处出现“湛江”等字样,部分抄袭了《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你单位未对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质量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也未按规定建立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完整档案。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相关合同评审资料、《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公示截图,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相关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针对你单位编制的《报告书》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我局已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罚字[2020]第003号)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款规定,我局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你单位失信记分的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失信记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0年4月29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失信记分告知书》(深环失告字[2020]第1号)、《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关于商请免除环境影响评价失信计分的函》《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为证。
 
  经复核,部分采纳你单位的申辩意见,并认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适用准确,应当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失信记分决定。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并对调查结果和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失信记分依据、失信行为及记分数
 
  你单位因《报告书》存在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但未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工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失信记分10分。
 
  你单位对《报告书》的内容未进行审核把关,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失信记分3分。
 
  你单位未按规定将相关资料存档,建立《报告书》的编制工作完整档案,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失信记分2分。
 
  以上合计对你单位失信记分15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人:郑芸菲    电话:83580244    传真:83594460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桂花路1号管理局二楼201室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8日
 
  附相关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并在现场踏勘、现状监测、数据资料收集、环境影响预测等环节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审核阶段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有其他单位参与编制或者协作的,编制单位应当对参与编制单位或者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数据资料等进行审核。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编制单位应当建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项目基础资料、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控制记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调查、环境影响预测或者科学试验的,还应当将相关监测报告和数据资料、预测过程文件或者试验报告等一并存档。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
 
  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相关资料存档的;
 
  (十)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处罚的。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款
 
  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信用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实施失信记分的告知、决定程序应当与处理处罚相关程序同步进行,并可合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和失信行为记分决定。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二)项
 
  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记分10分:
 
  (二)接受委托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处罚,但未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编制单位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的,失信记分3分。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
 
  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记分2分:
 
  (一)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相关资料存档的。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失 信 记 分 决 定 书

  深环失决字[2020]第003号
 
  单位名称: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55858425K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119号
 
  法定代表人:龙丽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3月19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公众参与公告》,你单位是《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的编制单位。由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你单位开展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经核算,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评价费用为人民币64万元(单位以万元计,四舍五入后保留整数)。
 
  经调查,你单位编制的《报告书》多处出现“湛江”等字样,部分抄袭了《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相关合同评审资料、《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海域使用论证及环境影响评价报价清单》、《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公示截图,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年4月29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听告字[2020]第1号)及《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证。
 
  经复核,对你单位的申辩意见部分采纳。集体审议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适用准确,量罚适当,应当对你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和告知,并对调查结果和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32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贰拾万圆整)。
 
  上述罚款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交指定银行,并领取罚款收据,将罚款收据交回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逾期拒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为准确核实你单位的履行情况,请将罚款收据第二联(交执收单位)及时交回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页无正文)
 
  联系人:郑芸菲   电话:83580244  传真:83594460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桂花路1号管理局二楼201室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5日
 
  附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
 
  (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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