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卷烟流通秩序,现将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异地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超过最高限量异地携带卷烟。
二、卷烟生产经营企业超过最高限量异地携带、运输卷烟的,一律依法申领和使用准运证。
三、2008年1月11日印发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国烟专[2008]18号)停止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201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