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园区污染治理水平,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二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园区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省级及以上园区;
(二)对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进行综合治理,或具备综合治理基础的园区;
(三)各省(市、区)限报3家。
二、申报条件
(一)园区环境污染治理有明确的目标和规划。
(二)园区申报的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配套条件较好,项目已开工或者能够确保按时开工建设。
(三)园区近五年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群体事件。
三、申报要求
符合条件的园区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组织编制《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2020-2022年)》(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编制及相关要求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9〕785号)。
四、申报时限
申报园区所在省(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对《实施方案》认真审核,于2020年6月30日前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生态环境部(科财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公示确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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