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
《办法》明确了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市禁止秸秆垃圾露天焚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禁烧工作纳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统筹安排部署,做好任务分解,确保任务细化到田、责任到人;
完善区域联动、部门协调、县乡为主、村组落实的防控、处置机制,实行重点管控、专人监管、定点巡查、督导落实,对秸杆垃圾露天焚烧全方位、全天候监管,及时制止违法焚烧行为;
将监控系统建设列入财政预算,实现涉农区域全覆盖,加强能力建设,健全完善运维体系,加大实时监测和现场执法、综合执法力度;
加强宣传教育,通报曝光典型案例;
实施追责同责,建立通报机制,对问题多发地区负责人公开约谈,对失职失责或疏于管理、措施不力的倒查责任,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办法》明确了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责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秸秆垃圾露天焚烧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协调督导。组织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实现对秸秆垃圾露天焚烧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控;对露天焚烧秸杆垃圾的违法责任人,或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污染的农业经营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处罚。
《办法》明确了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拒不执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蓄意焚烧秸秆垃圾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处理。
《办法》还规定了建立禁止秸秆垃圾露天焚烧工作月通报机制、公开约谈机制和追责问责机制,并对具体情形和执行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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