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9年7月12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浙江林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川机械)时,发现林川机械浇铸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导致部分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针对这一明显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开展案件调查,并让林川机械出具最近一次的环境检测报告。
从林川机械提供的检测报告看,检测单位是中实检测,检测时间为2019年4月18日,报告显示林川机械浇铸废气、中频炉废气、无组织废气等均达标排放。执法人员进一步询问林川机械车间主任杨某,其供述中实检测是4月18日当天上午9点左右开始现场检测,一直到下午3点检测结束。而林川机械为了节约生产成本,利用峰谷电,浇铸作业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10点以后,至第二天早上8点左右结束,4月18日当天浇铸作业早上8点就已结束。既然浇铸作业时间在早上8点左右就结束了,那检测报告上林川机械浇铸废气的检测数据又是怎么来的呢?带着这一疑问,执法人员追根溯源,决定到中实检测一探究竟。
根据中实检测提供的样品采样、分析等原始记录,经过执法人员一番耐心细致的核实,并比对《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 /T5468-1991)的采样标准,发现中实检测对林川机械中频炉废气6个样品采气量均未达到采样标准。而且中实检测现场检测人员也未按规定核实林川机械的生产工况,仅凭浇铸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就默认浇铸正在作业,因此,现场采集的浇铸废气样品不具有代表性,不能真实反映林川机械浇铸作业正常生产工况下污染物排放浓度,检测数据失真,据此出具的监测报告存在虚假监测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对林川机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16.4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监测机构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中实检测没收违法所得0.1932万元,罚款人民币1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
这是金华开发区办理的首个“一案双查”案件,既严惩违法企业,又追根溯源,倒查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该案的成功查处,严厉打击了少部分企业、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在企业、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中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正义有时也许会迟到,但是永远不会缺席”,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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