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
某一架空电缆,涉及陆域和海域,海域中建设4个塔基并架空电线穿越海域。现需对其穿越海域部分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在与管理机构沟通过程中有几点疑义,请解答为盼。
一、项目类别是否能够以整个线路的类别来定性并确定评价等级,即”五十、核与输变电“中的”181.输变电工程“?
二、“156.海底隧道、管道、电(光)缆工程“中的”管道、电(光)缆工程“是否专门指代海底管道工程和海底电(光)缆工程?是否也包含了海域上方架空通过的电缆或热力输送管道等工程类型?若本项目单独以涉海段名义编制报告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本),工程类别是否可以定为”四十八、海洋工程“中的“156.海底隧道、管道、电(光)缆工程“?
三、涉海段是否可以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 19485-2014),界定为“海上和海底电(光)缆工程”并确定评价等级?
回复:
一、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本着提高审批效能、减少重复审批的原则,建议该架空电缆按照“181.输变电工程”整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将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内容纳入其中,不再单独编制海洋环评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