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环规范〔2020〕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环境管理工作,提高环境监督管理水平,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主体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检验机构主体责任
(一)督促依法开展排放检验。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指导规范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条例》规定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执行排放检验各项要求。
1.检验机构申请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时,应按国家《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以下简称《监管通知》)要求,向各市(含
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
称“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主动提交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设备依法检定合格的相关材料(含检验机构联网承诺,应包括机构合法性、检验规范性、接受监督和责任倒查、检验结果真实可靠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2.检验机构检验过程中,应依法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按照《条例》规定和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严禁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3.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
4.检验机构应严格落实机动车注册登记前的工作要求,开展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核实、排放污染物检测、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查、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和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检查等。
5.检验机构对在用车检验时,发现有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用其他车辆代替检验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诊断系统的,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要求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在用汽车,要查验其装置的通信是否正常。
6.检验机构对排放检验超标车辆,应在授权签字人签发排放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将不合格报告由专人单独保管,并及时交由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签收,书面告知其到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修理。不合格报告不得提供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拍照上传。
(二)指导落实排放检验全过程监控。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试行)》(环办大气函〔2016〕2101号,以下简称《规范》)有关要求,指导帮扶检验机构于2020年7月1日前进一步完善检验现场全过程视频监控,确保视频监控无盲区。
1.配置完善视频监控设备,检验全过程视频存储本地化(按日期保存),历史检验监控视频保存周期不少于12个月,能实现环境监管平台远程调阅。
2.完善全过程视频监控。在能够覆盖监控全部检测线的位置安装高清网络摄像机(720P及以上,应满足监控要求),设置隔断的需增加高清网络摄像机,确保全覆盖;外观检验、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及检测线控制室应安装高清网络摄像机,采集上传外观检验、OBD检查过程、检测设备控制软件操作的视频。检测线前方摄像机能够拍摄车头及(左/右侧)车身全景,能清晰拍摄驾驶员(检验员)正面画面、车辆号牌;后方摄像机能够拍摄车辆尾部排气装置及(左/右侧)车身全景,并能清晰拍摄检验过程中尾气采样管插入车辆排气管的画面及后号牌。其中,柴油车检测线还应在车身中部两侧位置分别设置高清网络摄像机或配置伴随式移动高清网络摄像机。检验员不得遮挡摄像机对操作过程的拍摄,保证能上传清晰的检验员操作视频。
3.检测车间内检测线编号喷涂齐全醒目,颜色与地面及周边环境有明显反差,确保在检验过程拍摄的视频监控图像中及录像中清晰可见。外检区、待检区与检测区等不同功能区域应施划明显标识,待检车辆与在检车辆应保持合理间距,确保待检车辆不遮挡摄像机对在检车辆操作过程的拍摄。
4.检验过程全程公开。检验机构在企业官方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车辆排放检验全过程和检验结果。
二、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
(一)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根据国家《监管通知》有关规定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现场检查排放检验过程、审查原始检验记录或报告等资料、审核年度工作报告、组织检验能力比对实验、检测过程及数据联网监控等方式加强检验机构监管,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
(二)加强现场检查。对路检路查及入户抽测、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等监督抽测方式(以下简称“三种方式”)发现的超标车辆,每月溯源前10名排放检验机构,省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排放检验机构日常监管力度,实施清单式、台帐制管理,建立监管台账、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监管方式,组织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每月对辖区内所有检验机构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对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由检查组及时固定证据,查证属实的,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约谈相关检验机构负责人,并采取断网措施,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加大非现场执法检查力度。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托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通过远程视频监控、检验数据排查等技术手段,加大对排放检验机构检验数据的远程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重点核查“三种方式”发现的超标车辆,以及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柴油车、外地登记的柴油车、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以下简称“三类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
1.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中心应安排专门人员,通过省级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每月对全省检验机构进行远程巡查或通过对历史监控视频进行回放排查,全年覆盖所有检验机构。其中,对“三种方式”发现的超标车辆,原则上溯源各市监督抽测超标车辆最多的排放检验机构(定州市和雄安新区、辛集市分别参加保定、石家庄市的排名),为现场专项检查提供充足证据;对“三类柴油车”排放检验数据的年度核查率不低于10%。
2.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均应安排专门人员开展远程巡查。其中,地市级应每周对辖区所有检验机构进行全面视频抽查。对“三种方式”发现的超标车辆,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应溯源超标车辆最多的排放检验机构,其他市原则上溯源超标车辆前三名的排放检验机构。
各市和雄安新区对“三类柴油车”核查率不低于30%;定州、辛集市和各县(市、区)应每天对辖区所有检验机构进行全面视频抽查,对“三类柴油车”的核查率要达到85%以上。
3.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按程序上报,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四)督促落实排放检验全过程监控。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检验机构排放检验全过程监控工作要求,7月1日起,不具备检验现场全过程视频监控条件的检验机构,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暂停其网络联接。
三、严格规范联网程序
(一)首次联网。检验机构首次申请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时,应按照国家《监管通知》规定向当地市生态环境部门主动提交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设备依法检定合格的相关材料(见附件1)。经材料审查,结合必要的现场核查(见附件2),对符合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规范等要求的检验机构,由当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向省厅书面报告;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中心分配该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编码号段后,由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予以联网,并及时公开已联网的检验机构名单。
(二)变更信息。机构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或经营地点发生变化的检验机构,应按初次联网程序办理。其他方面变化的,包括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监督员等主要人员,检验范围、检测线数量、检测线技术等检测条件,设备标定证书等证件发生变化,应向当地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变更登记表”(见附件3)。
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变更情况及时报送省厅和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中心。
四、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违法行为“零容忍”。对检验机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执行,严厉查处,并责令改正。在检验机构整改期间,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国家《监管通知》的要求、检验机构联网承诺,暂停其网络联接。
1.未按照规定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等内容的,暂停网络联接一个月。
2.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或者未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的,暂停网络联接三个月。
3.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的,暂停网络联接三个月。
4.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暂停网络联接三个月。
5.一个自然年内,存在一次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暂停网络联接三个月;存在二次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情节较重,暂停网络联接六个月;存在三次及以上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情节严重,依法处罚后,由各市生态环境部门移交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取消其检验资格。
(二)严格恢复联网审核。对各市生态环境部门采取暂停网络联接措施的检验机构,省级平台同步暂停其联网。
待将检验机构所有存在问题彻底查清、处理到位、整改到位后,各市生态环境部门方可受理恢复联网的申请。经有关市生态环境部门全面验收合格,报省厅同意后,方予恢复联网。
五、加强日常监管问效
(一)强化属地监管。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机构的规范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亲自调度、亲自督办,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辖区内检验机构日常监管,开展经常性的指导帮扶活动,不断提高辖区内检验机构规范性运营的自觉性、相关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排放检验业务水平。
(二)加强联合惩戒。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检验机构相关违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结果通报市场监管部门,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行联合惩戒,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严格监管责任。对省级专项执法检查中屡查屡犯的检验机构,除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外,还将依据《关于建立实行重点生态环境问题“一案双查”制度的通知》(冀环办发〔2020〕6号)要求,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一案双查”,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此前与本文件规定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工作要求,并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功能和联网配置(见附件4)。
附件: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申请书
2.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现场核实情况表
3.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变更登记表
4.省、市机动车环境管理平台和检验机构软件系统重点功能要求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5月7日
附件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申请书
生态环境局:
我单位在河北省( 具体地点 )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现向贵单位提出联网申请,并提交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设备依法检定合格的相关材料(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基本信息表、设备明细表)。现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内容全部准确、完整、合法,并对其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我单位及工作人员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
三、我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联网并开展排放检验业务后,按照国家和本省各项法律法规要求,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对排放检验过程中发生的检验安全、车辆损坏等法律、安全、民事问题承担全部责任。
四、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的排放检验程序、范围、标准、方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执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按时完成规定和临时性排放检验任务。
五、保证检验场地符合要求,确保检验设备准确有效,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资料档案等齐全、完整,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基本信息表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设备明细表
附件2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现场核查表
附件3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变更登记表
备注:请将变更后相关证明复印件附后
附件4
省、市机动车环境管理平台
和检验机构软件系统重点功能要求
一、省平台要求
(一)查询统计。省平台须能够分类查询统计全省定期检验、遥感监测、黑烟抓拍、路检路查等数据信息,调阅所有检验机构检测有效视频和实时视频。
(二)管理功能。省平台须拥有全省所有市级平台最高权限,能够实现对全省所有检验机构的远程管理控制。
二、市平台要求
(一)对接要求。与省平台实现无缝对接,向省平台开放提供必要权限;远程调阅本市所有检验机构检测有效视频和实时视频。
(二)管理功能。能够对本市所有检验机构及其设备进行远程管理。
(三)自动管控功能。对资质或设备证书到期,设备未按要求进行日常检查和标定,以及标定不通过的设备自动锁定。
(四)数据补发机制。市平台需建立数据自动补发机制,并且每周自查数据上传情况,发现漏传数据信息情况立即采取补发措施,确保国家、省、市三级平台信息一致性。
(五)数据格式审核。市平台应当按照“三级联网”和省平台传输协议,对本市机动车环保数据格式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数据不得入库。
三、检验机构要求
(一)视频监控。检测机构应当在外观检验、排气检测等区域适当位置设置高清摄像机,保证能够观测到车辆检测全过程,不能出现摄像机被遮挡现象。
(二)数据和报告存储。按照“三级联网”和国家标准GB 18285-2018、GB 3847-2018要求,检测全过程历史视频保存不少于1年,报告纸质档案保存不少于6年,电子档案不少于10年。
(三)机构软件系统要求。
1.应当向市管理平台开放必要权限,保证管理部门能够全面管理机构检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