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区域地下水超采治理与保护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办资管[2020]10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水利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等有关要求,我部决定开展重点区域地下水超采治理与保护方案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地下水是重要供水水源和生态环境要素,在保障城乡生活生产供水、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维系良好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地下水超采威胁着区域可持续发展和国家水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开展重点区域地下水超采治理与保护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国家水安全重大决策部署,保护地下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民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有关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重点区域地下水超采治理与保护方案编制工作,认真梳理地下水开发利用状况,分析地下水超采现状与原因,按照“一减一增”综合治理思路,因地制宜提出治理与保护的目标任务与对策措施,为推动全国地下水超采治理与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突出重点
按照存在地下水超采严重、地下水开发利用量接近可开采量、山丘区存在不合理开采区域的分类依据,我部初步将三江平原、松嫩平原、辽河平原、黄淮地区、鄂尔多斯台地、汾渭谷地、河西走廊、天山南北麓、吐哈盆地、北部湾等地区纳入重点治理区域范围,共涉及13个省级行政区,63个地级行政区。组织编制了《重点区域地下水超采治理与保护方案工作大纲》(以下简称《工作大纲》,见附件)。请有关单位按照《工作大纲》确定的工作范围,抓紧启动方案编制工作。若对纳入重点区域的地市名录有优化建议,可于5月20日前反馈水资源管理司。
三、加强组织
重点区域地下水超采治理与保护方案编制工作由水资源管理司统一组织。有关省(自治区)和流域管理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工作机制,认真落实责任,按期、保质完成相关工作。
有关省(自治区)要按照《工作大纲》要求,抓紧组织开展辖区内地下水超采治理与保护方案编制工作,提供相关成果及成果说明,于2020年7月10日前报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抄送水资源管理司,并配合做好流域复核和技术审查。
有关流域管理机构要按照《工作大纲》要求与工作分工,组织开展省(自治区)成果复核,编制相关重点区域地下水超采治理与保护方案,于2020年8月10日前将相关成果报送水资源管理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有关单位对工作成果进行技术审查。
为切实保障重点区域地下水超采治理与保护方案编制工作顺利推进,成立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牵头,信息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资源管理中心、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参加的全国技术工作组。全国技术工作组要加强跟踪与技术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有关单位编制过程中的技术问题,抓好成果统筹,在各重点区域成果基础上汇总形成全国成果。
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水资源司:黄一凡 010-63203537,黄利群 010-63202911
水规总院:于丽丽 13720011066,唐世南 15001043261
水利部办公厅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