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 第8号),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我省生态环境管理效能,省生态环境厅对生态环境部2019年第8号公告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列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
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进步、污染防治技术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目录》实施情况,省生态环境厅将适时对《目录》开展动态评估调整并公布实施。
二、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未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其中,核与辐射类项目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金属矿山采选、钢铁加工、化工、农药、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碳素、石墨、石棉制品、垃圾填埋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授权派出分局审批。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的,按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四、本通知自2020年5月15日起实施,原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文件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