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监测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63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注册成立,利用其人员、设备及固定工作场所,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提供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专业技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辽宁省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机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及核与辐射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暂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和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分别按照职责分工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检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依法依规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条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严格按照资质认定核准的参数项目开展业务,建立严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标准规范。
第六条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承接以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业务:
(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二)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
(四)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污染场地调查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危险废物鉴别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
(五)生态环境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和个人委托开展的其他各类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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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录管理
登记申请办事指南
按照《辽宁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及省政府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内容有关要求,我厅对在省内开展环境监测技术服务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名录管理。登记申请实行不见面、全程网上办理方式,对材料齐全并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予以纳入名录,并在省厅网站向社会公开。
一、登记申请流程
(一)申请机构按照《办法》要求在互联网公开相关信息;
(二)申请机构填报辽宁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基本信息表,并加盖机构印章后,连同其他资料材料电子扫描件一并发送至申请受理邮箱(lnhjbagl@163.com);
(三)受理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四)受理后10日内予以确认,并定期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材料
(一)辽宁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基本信息表(含盖章后电子扫描件);
(二)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扫描件);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电子扫描件);
(四)经法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的承诺书(电子扫描件);
(五)法人代表或其授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互联网信息公开网址。
三、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处
联系电话:024-62788586
附件1:
辽宁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基本信息表
附件2:
承诺书
我单位提供并公开的基本信息及相关材料均真实有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郑重承诺: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辽宁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履行行业自律的义务。依规监测,守法经营,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在监测服务活动中,主动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执法,并向其提供必要的报告、记录等证明材料。对发现的超标排放等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主动、及时报告,并配合开展调查。
承诺单位: 法人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为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