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发布消息,今年上半年以来,南海区作出关于工业固废行政处罚决定47宗,共计罚款262.725万元;此外,办理涉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犯罪案件4宗,公安部门合计带走8名嫌疑人。
▲固废处理环保产业园
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对危险废物的处置,有非常严格的要求,管理也十分到位。但是,往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却被乱扔、偷倒以及混入生活垃圾当成普通垃圾丢弃,造成了污染。
据介绍,按照我区的产业结构特点,一般工业固废的主要来源包括陶瓷行业的废浆渣、印染行业的废水处理污泥、发电行业的粉煤灰、各类锅炉产生的炉渣以及金属制造、塑料制品和家具等制造业行业的边角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提醒广大企业:工业固废必须与普通垃圾区别开来,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否则会“触法”。
▲查处“触法”企业
据介绍,近年来,南海区围绕省委省政府对固废管理工作“摸底数、补缺口、查漏洞、压责任、严监管、强能力”的总体要求,着重在工业固废在“处置”和“收集”上发力。
处置方面,我区已建成“固废处理环保产业园”,无害化处置生活固体废物。处置能力建设方面,南海近两年先后增加了瀚蓝瑞曼迪斯、富龙环保、格能科技等3个危险废物处置项目。
收集方面,南海出台的《工业固体废物收集体系建设方案》提出,到2020年,建成危险废物1、2级中转站17个,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2级中转站140个。
目前,收集中转站建设工作已经全面提速。狮山镇2个危险废物收集体系试点,西樵镇、九江镇合计2个一般工业固废中转站试点已投入使用,其他镇街也在加快建设中。
▲已建成的狮山危废处理中转站
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阶段,南海将继续压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加快推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健全回收利用体系,严格环境监管执法,实施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不断提高固体废物管理水平,确保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妥善处理处置,保障全区生态环境安全。
南海区各镇街常见固体废物分类指引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2、《法释〔2016〕29号 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标准十倍以上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固体废物的产生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
第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四十九条 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建设,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分类方式,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促进可回收物充分利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五十七条 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差别化的生活垃圾排放收费制度。
六十五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者与他人恶意串通,以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或损害公共利益为目的签订委托合同,转移固体废物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者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受委托者的运输、利用、处置行为违反国家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7.1.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
5、《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修订)》
第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并依法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贮存、利用或者处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交由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者处置。
6、《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1)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固体废物数量5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固体废物数量5吨以上10吨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固体废物数量10吨以上20吨的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固体废物数量20吨以上的;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数量1吨以下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数量1吨以上3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数量3吨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5万元罚款。
3)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混入量1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混入量1吨以上5吨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混入量5吨以上10吨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混入量10吨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