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资源化利用的盐转移到外省相关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审批手续问题
问: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盐(副产品),通过有资质单位鉴定为非危险废物,且为可资源化利用,将其外售给外省相关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已经由所属地市级环保部门审批,是否还需要向省级环保部门审批?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时间: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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