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问:利用木材、木质边角料或木屑作为原料生产木炭的排污单位,其行业类别及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应如何判定?
答:①木炭是木材或木质原料经过不完全燃烧,或者在隔绝空气的条件下热解,所残留的深褐色或黑色多孔固体燃料。
木材热解,是指木材在缺氧或绝氧条件下受热发生热分解反应,脱出木材中挥发性组分的过程。
②查《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是指以林产品为原料,经过化学和物理加工方法生产产品的活动,包括木炭、竹炭生产活动。包括下列林产化学产品制造活动:
木材热解产品:木炭、白炭、黑炭、木煤气、木醋液、醋酸盐、醋酸酯、甲醇、木焦油、成型机制炭、松根油。
因此,木炭生产属于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
③《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简称《名录》)第50项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中明确:有热解或者水解工艺的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判定为重点管理;无热解或者水解工艺的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判定为简化管理;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判定为登记管理(具体见下表)。
④以木材、木质边角料或木屑等为原料生产木炭的排污单位,可以通过是否采用炭化工艺及设备判定是否涉及热解。采用炭化工艺及设备的,属于木材热解,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应判定为重点管理;未采用炭化工艺及设备的,不属于木材热解,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应判定为简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