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从十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改革措施:
01 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不合理规定
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02 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
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
03 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处理民营企业不规范问题
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04 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
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审慎使用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要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制度,着力解决案件办理过程中不适当地采取强制措施、随意牵连合法财产和处理涉案财产不规范等问题。
05 严格区分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选择性司法,着力解决司法中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刑事执法介入一般经济纠纷等问题。
06 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
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确需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着力解决政府不依法行政、政府失信导致行政公权力侵害企业和公民产权等问题。
07 着力解决征收征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完善国家补偿制度,着力解决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扩大化、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合理等问题。
08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信息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降低维权成本。
09 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续期使用法律安排
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续期使用法律安排,允许有条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增加居民投资渠道,增加农民财产收益。
10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总结宣传一批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有效发挥工商联和行业协会商会作用。
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
产权保护走向制度化法治化
中央深改组通过的《意见》,是我国产权保护走向制度化、法治化的重要文件,也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与全面深化改革现实需求的重大举措。比如新阶段对公有制产权和非公有制产权进行平等保护,涉及到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服务业等领域面临着的各类隐性壁垒,涉及到企业家创新收益保护等新矛盾新问题,这就需要适应新形势扩展产权保护的内涵和外延,推动相关体制创新。
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对于矫正并稳定社会预期,给社会提供‘定心丸’和‘定盘星’具有重要作用。
企业家的作用无可替代
企业家是创业创新的主体,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关键作用。
不可否认,企业家如同其他社会人群一样,也会有缺点和错误,也有违纪违法现象,甚至也会有人犯罪。但是,这丝毫不能否定改革开放以来企业家所做出的巨大贡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是我们不断认知、不断调整、不断提高的过程,企业家们也是在这个过程中成长进步的,难免会有人磕磕绊绊,甚至掉队落伍。有的企业家过去犯下错误,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原因,应当全面地、历史地分析对待,这样才能更好地总结教训,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