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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开展2020年度海绵城市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来源:住建部 | 发布时间:2020-04-23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住建部于近日印发关于开展2020年度海绵城市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海绵城市建设自评估报告要点
 
  在总结海绵城市建设已开展工作基础上,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 51345—2018)进行建设效果评估,并按照以下要点编制自评估报告。
 
  一、已开展工作
 
  (一)基本情况。
 
  城市主要特点,在城市水系统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海绵城市建设确定的目标。
 
  (二)工作进展。
 
  1.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情况和实施进展;
 
  2.出台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地方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3.划分的排水分区边界、范围、面积等情况;
 
  4.海绵城市建设的项目安排、建设进展和投资完成情况;
 
  5.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二、效果评估情况
 
  (一)达到标准的排水分区情况。
 
  已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排水分区范围、面积,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 51345—2018)中的评价方法,对照附件 2 评估海绵城市建设效果。
 
  (二)正在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的排水分区情况。
 
  正在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的排水分区范围、面积,实施的建设项目,预计完成时间、可达到的指标等。
 
  三、附件
 
  提供支撑海绵城市建设和评估工作的有关材料(电子版)。
 
  2019 年试评估工作中已经提供过的资料不需要重复提交。
 
  (一)图纸资料。
 
  1.城市建成区范围图,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的排水分区范围图,须标明边界和面积;
 
  2.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排水分区图及其项目分布图,文件格式须为 ArcGIS shape file,空间坐标系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3.正在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的排水分区及其项目分布图,文件格式须为 ArcGIS shape file,空间坐标系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标明项目建设内容、服务区域范围和面积、设计标准、监测数据等;
 
  4.海绵城市建设前的易涝点位置图;
 
  5.城市黑臭水体位置图及最近 1 年的水质监测数据。
 
  (二)监测数据。
 
  1.开展监测的排水分区范围图、监测点位图,须标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网关键节点、受纳水体安装监测设备的位置,或监测分析的采样点位及监测指标;
 
  2.各监测点位的水质水量等原始监测数据(支撑各排水分区海绵城市建设评估要求的监测数据应单独列出或标明),数据分析计算方法和必要的说明材料等;
 
  3.监测数据分析报告。若有独立的第三方监测报告,也请提供。
 
  (三)文件资料。
 
  1.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2.海绵城市建设系统化实施方案(如有则提供);
 
  3.海绵城市建设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能够体现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规划管控条件、工程建设审批环节的相关政策制度文件等);
 
  4.海绵城市建设的地方标准;
 
  5.其他必要的支撑材料。
 
  附件 2
 
  海绵城市建设评估内容
 
  一、自然生态格局管控方面
 
  (一)天然水域面积变化情况。
 
  评估内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开展以来的天然水域面积变化情况。
 
  评估要求:海绵城市建设前后天然水域面积不宜减少或应达到相关规划的蓝线绿线等管控要求,保护并最大程度恢复自然地形地貌和山水格局,不得侵占天然行洪通道、洪泛区和湿地、林地、草地等生态敏感区。
 
  适用范围:所有城市。
 
  (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评估内容: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评估要求:新建区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得低于所在区域规定下限值。其中,新建建筑、小区项目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得低于所在区域规定下限值,改扩建建筑、小区项目外排径流峰值流量不得超过更新改造前原有径流峰值流量;新建停车场与广场项目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得低于所在区域规定下限值;新建公园与防护绿地项目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得低于所在区域规定下限值,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接纳周边区域降雨径流。
 
  适用范围:所有城市。
 
  (三)可透水地面面积比例。
 
  评估内容:砂石、绿地等自然地面和可透水铺装的地面面积情况。
 
  评估要求:新建项目硬化地面率不宜大于 40%;改扩建项目硬化地面率不应大于改造前原有硬化地面率,且不宜大于 70%。
 
  适用范围:各地可结合实际选用。
 
  二、水资源利用方面
 
  (一)雨水资源化利用情况。
 
  评估内容:雨水收集并用于工业企业、市政及生活杂用、灌溉、景观、河道生态补水的雨水总量占年均降雨量的比例。
 
  评估要求: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鼓励将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
 
  适用范围:缺水城市。
 
  (二)污水再生利用情况。
 
  评估内容:污水再生后用于工业企业、市政杂用、灌溉、景观、河道生态补水的总量占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的比例。
 
  评估要求:推动污水再生利用,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
 
  适用范围:缺水城市。
 
  (三)地下水埋深变化趋势。
 
  评估内容:地下水埋深的变化情况。
 
  评估要求:年均地下水(潜水)水位下降趋势得到遏制。海绵城市建设后地下水(潜水)水位的年平均降幅,应小于海绵城市建设前的地下水(潜水)水位年平均降幅,或者海绵城市建设后地下水(潜水)水位上升。
 
  适用范围:北方缺水城市。
 
  三、水环境治理方面
 
  (一)黑臭水体消除比例。
 
  评估内容:海绵城市建设前后的黑臭水体消除情况。
 
  评估要求:水体不得出现黑臭现象,且水质不应劣于海绵城市建设前的水质,并满足以下要求:透明度应大于 25cm(水深小于 25cm 时,该指标按水深的 40%取值),溶解氧应大于 2.0mg/L,氧化还原电位应大于 50mV,氨氮应小于 8.0mg/L。
 
  适用范围:所有城市。
 
  (二)合流制溢流污染年均溢流频次。
 
  评估内容:降水典型年情况下,在 1 年周期内,合流制排水系统随着降雨量增加,流量超过截流干管的输送能力时,雨污混合水经过溢流井或泵站排入受纳水体的次数。
 
  评估要求:雨天分流制雨污混接污染和合流制溢流污染,不得使所对应的受纳水体出现黑臭;或者雨天分流制雨污混接排放口和合流制溢流排放口的年溢流体积控制率均不小于 50%,且处理设施悬浮物(SS)排放浓度的月平均值不大于 50mg/L。
 
  适用范围:具备监测条件的城市。
 
  四、水安全保障方面
 
  (一)内涝积水点消除比例。
 
  评估内容:在国家标准以内的暴雨情况下,内涝积水点消除情况。
 
  评估要求:在《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规定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对应的降雨情况下,不应有积水现象;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对应的暴雨情况下,不得出现内涝。
 
  适用范围:所有城市。
 
  (二)内涝防治标准达标情况。
 
  评估内容:在国家标准以内的暴雨情况下,内涝防治能力达标情况。
 
  评估要求:在《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规定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对应的暴雨情况下,区域内的建筑底层不进水,道路交通不断行(道路中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 15cm)。
 
  适用范围:所有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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