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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11-04

  质检总局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8月23日,质检总局公告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该规定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及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精神,全面掌握化妆品收货人动态信息,实现进口化妆品的可追溯性,保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能迅速召回问题产品,进而构建更加有序的营商环境和保障消费安全。
 
  为了便于收货人填写基本备案信息、进口和销售记录,质检总局建立了进口化妆品收货人信息化平台,收货人只要登录互联网进入该平台即可填写相关信息。
 
  质检总局同时调整工作流程,明确收货人只要在一个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基本信息,就可以自由选择在全国各地口岸到货并申请报检,这就突破了过去只能在备案地到货并报检的藩篱,极大地便利了收货人,降低了物流成本,减轻了收货人负担。
 
       实施这些措施,标志着我国进口化妆品同进口食品一样实现了信息全过程追溯,有利于收货人落实进口化妆品的主体责任,有利于同相关监管责任实时对接。 

关键词: 《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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