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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四部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方案》

  来源:上海环境 | 发布时间:2020-04-17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聚焦突出问题精准发力,依法推动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参照市级部门分工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0年4月7日
 
  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聚焦突出问题精准发力,依法推动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深入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控
 
  1. 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
 
  根据《上海市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方案》,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锌、铜等有色金属冶炼区域为重点,结合农用地详查最新结果,更新本市重点区域和污染源整治清单,深入开展工业企业污染排查整治,打击非法排污,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降低农产品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参与)
 
  2. 加强农业生产监管
 
  加强农业档案管理,完善农田农药、化肥使用档案。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技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环保型农药以及生物农药,加强病虫害预测预报;推广使用防虫网、诱虫板、杀虫灯、性诱剂等绿色防控技术,减少化学农药使用次数和数量。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化工程,减少化肥、农药使用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加强农业废弃物收回及资源化利用,健全农业废弃物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体系,完善农药包装、废弃农膜等回收及无害化处理网络,同时推进农业清洁生产,控制和减少农业生产污染。(市农业农村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3. 深入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集成和应用
 
  持续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等土壤调查原始数据共享,在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集成的基础上,深入推进详查成果的应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绿化市容局参与)
 
  4. 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
 
  依据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规范要求、本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以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结果和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结合历年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等调查监测数据,综合考虑利用方式、地形地貌、污染程度、集中连片度等因素,将本市耕地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三个类别,重度污染耕地全部纳入严格管控类耕地范围,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市农业农村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参与)
 
  5. 落实重度污染耕地严格管控措施
 
  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将重度污染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计划实施范围并上报,编制退耕还林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退耕还林工作要求规范开展退耕。到2020年底前,全面落实重度污染耕地严格管控措施,完成目标责任书中重度污染耕地退耕还林任务。(市农业农村委牵头,市绿化市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参与)
 
  6. 制定并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
 
  以保护农田土壤环境质量和保障农产品安全为原则,从农用地分类管理需求出发,针对安全利用类耕地,结合本市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制定本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及安全利用方案。各涉农区政府根据受污染耕地的特征污染物、污染程度和利用现状等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对安全利用类耕地进行土壤改良治理,实现安全利用。(市农业农村委牵头,市绿化市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参与)
 
  7. 加强耕地土壤环境监测
 
  结合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历年农产品产地监测数据,加强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特别是对产出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耕地进行重点监测,发现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对耕地实施分类管理。(市农业农村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8. 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严格落实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方案〉等的通知》有关要求,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统筹矿产资源开发与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关系,经监测评估,确需对涉隔等重金属污染威胁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调整的,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相关要求进行补划。(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 抓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9. 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完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制度,对于在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变更前要求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推进多图合一,实现一张图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实现与市规划资源局共享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空间信息。市规划资源局牵头将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一张图”汇总。2020年前,对已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本市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实现国土空间“一张图”管理。(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合理规划土地用途
 
  完善土地规划相关制度要求。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根据土地污染风险状况,加强对受污染场地、敏感目标周边土地再开发利用的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其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地块,其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反馈意见作为附件随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用地与公共服务用地。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单位周边不得规划布局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市规划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12. 注重开发和使用时序
 
  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各级人民政府及规划资源局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及相关规划许可时序,防止受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影响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原则上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类用地应后开发;已开发的,原则上应当在有关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邻近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类用地再投入使用。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施工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并及时将施工安排、污染防治措施等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及规划资源部门要根据上述要求,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及相关规划许可证发放时序。(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地方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严格用地准入管理
 
  根据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及其评审结果,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土壤污染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采取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资源局参与)
 
  14. 加强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预防
 
  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管。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的统一部署,将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和义务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有毒有害物质包括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危险废物、国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以及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物质。(市生态环境局)
 
  15.加强风险防范和公众监督
 
  污染地块相关风险管控和修复单位及其委托人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污染地块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防治地块发生二次污染;同时设置醒目的公示牌,公开污染物地块主要污染物、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及采取的治理措施,有利于周边居民及群众知晓信息,保障周边人群环境安全。鼓励相关风险管控和修复单位及其委托人与污染地块周边社区街道,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强化周边群众监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资源局参与)
 
  三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信息共享
 
  16.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数据等环境有关数据资源信息共享。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完善区级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加强部门信息共享
 
  市生态环境局及时与市规划资源局共享重点监管单位信息,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空间信息,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及风险管控和修复等信息,以及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信息;与市农业农村委共享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涉镉等重金属排查整治信息、农用地污染信访举报及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等。
 
  市农业农村委及时与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共享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原始数据,农用地类别划分信息,优先保护类措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结果等。
 
  市规划资源局及时与市生态环境局共享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土壤原始数据,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地块信息,土地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出让、续期、划拨信息,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的城市总体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空间规划等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 严格监督及执法
 
  18. 强化执法监管
 
  生态环境、规划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执法作为日常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将土壤污染防治执法纳入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计划。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依据土壤违法行为特点,加强培训和案例教学,提升执法能力,加强土壤环境日常执法。完善对环境违法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及时予以奖励。坚决查处并公开土壤污染领域的典型违法案例。规划资源部门严格查处涉及污染土壤的企业违法违规用地,加强非法占用耕地的执法。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和处置的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工作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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