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积极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着力开发高效率、高品质、高值化、差别化、低成本、低消耗、低污染的工艺技术和产品。
(三)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应通过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推荐实行三级能源、用水计量管理,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对能源、取水、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数据统计系统。
五、环境保护
(一)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应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用消耗少、效率高、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工艺设各替代消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工艺设各。原料不得露天堆放,实施雨污分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能源审计,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二)新建和改扩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通过环境评价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项目应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三)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污泥处理工艺,或交由具有处理资格的废物处理机构,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
(四)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废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总量控制要求。
(五)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厂界噪声要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具体标准要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类别执行。
(六)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要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
六、职业安全卫生
(一)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再生化学纤维(涤纶)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循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要求。
(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以上。
(三)企业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有关规定,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七、社会责任
(一)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国家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鼓励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按照《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要求,履行社会责任。鼓励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进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八、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符合国家法规和本规范条件的要求,企业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要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未通过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不准开工建设;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竣工节能评估审查或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以及不具各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应停止建设和生产。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再生
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布局的引导,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积极推进相关企业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产能,提升产业集中度。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并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工业和信·憝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定期进行公告。
(三)对不符合相关法规和本规范条件要求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依法促其淘汰;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和建设、消防、卫生、劳动保障、安全监督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异地搬迁项目执行本规范条件中关于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五)行业协会应切实组织企业认真落实本规范条件的各项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行业自律,不定期开展规范条件落实的监督检查,协助政府部门抓好规范条件的实施。
九、附则
(一)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条件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是指用回收的瓶、片为原料,经清洗、干燥、熔融、纺丝等工序生产的涤纶短纤维、涤纶长丝。
(二)再生化学纤维(涤纶)工业丝、膨体纱、瓶到瓶等产品的企业可参照本规范条件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各类所有制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
(四)本规范条件引用的标准、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产业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如有修订,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