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正式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 第40号
为贯彻落实《纺织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化纤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规范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企业在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建设、投资各案、环评审批、土地供应、信贷投放、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中要以本规范条件为依据。
联系方式:消费品工业司 010-68205661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010-68205365
附件
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减少资源浪费,鼓励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高质、高效、高值的综合利用,推动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调整结构、鼓励创新、节约资源、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特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环境
资源和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规划本地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的发展。新建和改扩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的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禁止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内建设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依法逐步迁出。
(三)严格控制新建或者单纯扩大产能的再生化学纤维 (涤纶)项目建设。在“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前提下,进行改扩建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相应落后产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园区化、集约化发展。
二、生产能力、工艺和装备要求
(一)现有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生产规模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再生化学纤维原料(瓶、片)(以下简称再生原料)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
2.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短纤维)(以下简称再生涤纶短纤维)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
3.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长丝)(以下简称再生涤纶长丝)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万吨。
(二)现有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应满足以下工艺
和装各要求:
1.再生原料生产满足自动进料(单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5万吨),自动金属分选、自动漂洗、全自动连续化生产要求。
2.再生涤纶短纤维生产满足高效节能干燥、高效过滤、自动落筒、高效稳定牵伸、自动打包要求。
3.再生涤纶长丝生产满足连续干燥、熔体均质化、全自动卷绕要求。
(三)新建和改扩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满足的工艺和装各要求:
1、应采用工艺先进、节能环保、产品质量优、生产成本低的生产技术和设各。
2、再生原料生产满足定量进料(单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5万吨)、自动金属分选、自动材质分选、自动颜色分选、自动漂洗、全自动连续化生产要求。
3、再生涤纶短纤维生产满足主机采用节能电机、高效干燥、高效过滤、自动落筒、高效稳定牵伸、自动打包要求。
4、再生涤纶长丝生产满足主机采用节能电机、连续干燥、熔体均质化t全自动卷绕要求。
三、资源消耗指标
(一)水耗
1、再生涤纶短纤维的原料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1.2吨/吨;再生涤纶长丝的原料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1.5吨/吨。
2、再生涤纶短纤维的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0.65吨/吨;再生涤纶长丝的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0· 70吨/吨。
3、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86%。
(二)物耗
再生原料单耗低于1.25吨/吨,再生涤纶短纤维原料单耗低于1.03吨/吨,再生涤纶长丝中的预取向丝原料单耗低于1.03吨/吨,再生涤纶长丝中的全牵伸丝原料单耗低于1.05吨/吨。
(三) 能耗
1、用于再生涤纶短纤维的原料生产,其综合能耗低于35千克标准煤/吨,用于再生涤纶长丝的原料生产,其综合能耗低于40千克标准煤/吨。
2、再生涤纶短纤维产品综合能耗低于180千克标准煤/吨 (按1.5-dtex棉型短纤维折算);再生涤纶长丝中的预取向丝产品综合能耗低于180千克标准煤/吨,再生涤纶长丝中的全牵伸丝综合能耗低于320千克标准煤/吨 (按167dtex长丝折算)。
四、质量与管理
(一)鼓励和支持再生化学纤维(涤纶)企业采用信J憝化技术,提升管理水平,降低生产成本,保障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