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一)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常见问题解答
1、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未做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是否可以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来确定。对于已有规定的行业,地方是否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类别提出调整建议,该如何操作?
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第八条明确,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对于《名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名录》管理类别要求执行。
2、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是以生产能力区别,这个生产能力以环评批复为准,还是实际生产规模为准?
答: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生产能力界定是以实际生产能力为准。强调一下生产能力、生产量的区别,生产能力是能生产多少,生产量是生产了多少,生产量通常小于或者等于生产能力,所以不要把生产量或者是生产力混淆了。
3、对于《名录》中第61类中,实行简化管理的橡胶制品业291,提出的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是仅适用橡胶板、管、带制造2912,还是同时也适用橡胶零件制造2913以及2914、2915、2916?
答:《名录》规定的行业判别,如果中间使用顿号隔开的,定语是从前一直管到最后的;如果是逗号隔开,定语就是截止的。所以这种对于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都是适用的,即不仅适用2912,同时还适用2913、2914、2915、2916。
4、《名录》第七条(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 3000 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请问污染当量怎么核算,是否需要税务部门出具手续?
答:污染当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行计算,无需税务部门出具手续。
5、《名录》第七条COD大于30吨的需重点管理,这30吨指的是排环境的量还是纳管量?
答:30吨是指排出企业厂界的量。
6、请问工业建筑如何判定,位于非工业用地里的企业且从事生产的,是否认定为也是工业建筑?
答:工业建筑和是不是工业用地、商业用地没有直接关系。混合功能的商场、民房所在位置虽然不是工业建筑,但专门从事生产的,《名录》一律认定为工业建筑。工业建筑的具体定义可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 (GB/T 50083-2014)。
7、请问《名录》提出的“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811”中纳入简化管理条件为“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有涂装工序的”,这里营业面积特指涂装工序面积还是整个面积呢?
答:汽车、摩托车修理和维护的营业面积包括涂装工序,以及销售、洗车的配套设施所占的总面积。
8、某企业所属行业是按照通用工序确定管理级别的,但是没有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只是生产废水进入调节池,仅调节pH,然后就排入污水厂,且水处理量大约2.5万每天。请问这种情况是按照通用工序水处理的要求如何管理?通用工序水处理设施指的是什么?一级处理的算不算?
答:该企业需要按照通用工序水处理的要求实行简化管理,水处理设施包括对水进行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的所有设施,包括过滤、沉淀等。
9、如果属于《名录》第108类,但不涉及通用工序,而是属于危废重点排污单位或土壤重点排污单位,请问是否纳入许可管理?
答:属于《名录》第108类,但不涉及通用工序的,不纳入许可管理范围。《名录》中通用工序提出的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是指纳入水环境或者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
10、《名录》中重点单位的名单是我们区县自己定吗?还是指纳入国控省控的企业?
答: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内的排污单位,具体划定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11、根据《名录》规定,某企业属于简化或登记管理,通用工序(锅炉)属于重点管理,企业的管理管理类别为什么?锅炉管理要求该怎么填报?
答:根据《名录》要求,划分管理类别时,明确要求按照行业管理的,执行行业管理类别划分;按照通用工序管理的,则执行通用工序类别划分。例如,某企业属于人造板行业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该企业的锅炉(完全给本企业生产工艺服务,不涉及对外供汽或供热等),不论其吨位多大,均随同主行业一并登记。
如果某企业属于《名录》中明确按照通用工序管理的行业,该企业的锅炉应按照锅炉通用工序管理要求执行,锅炉管理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进行填报。
12、废塑料回收都是简化管理,还是有水洗工艺的才是简化管理?
答:废塑料回收都属于简化管理类别。
13、请问一个洗衣服的企业,属于《名录》第108类,有污水处理通用工序,根据污水处理量该企业属于登记管理;但是废水COD排放超过30吨,按照第七条应该登记管理还是重点管理?
答:属于重点管理。属于《名录》第108类的排污单位,还要考虑《名录》第七条中的相关情形。
14、《名录》中的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和通用工序表面处理如何合法界定?假定一家五金件来料加工的小企业不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内,有含铬钝化工序,是属于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的重点管理还是属于通用工序表面处理简化管理?
答: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是指对外来的金属物件表面进行的电镀、镀层、抛光、喷涂、着色等专业性作业加工,即专业进行金属表面处理的企业;而通用工序表面处理是指一个企业涉及多个工序,而表面处理只是生产工序其中之一。比如说通用设备制造和专用设备制造企业既涉及到机械加工的工艺,又涉及到表面处理工艺,那么这个企业不属于专业进行金属表面处理的企业,不属于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而是属于涉及名录中通用工序表面处理的企业。例如,五金件来料加工的企业专业做表面处理,属于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
15、 “二污普”中有大量的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且由地方政府部门建设。请问此类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是否属“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否需要列入《名录》第99类进行登记管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二污普”中的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属于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处,应属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需要对照《名录》第99类,按照日处理能力规模实行分类管理。
16、热力生产与供应和通用工序的锅炉有啥区别?企业用的锅炉什么时候按热力生产与供应的分管理类别,什么时候按通用工序的锅炉分管理类别?
答:热力生产与供应的锅炉是指存在对外供热或供气等经营行为;通用工序的锅炉为内部生产配套设施,为内部其他生产行为供热或供气。按照锅炉用途对其进行热力生产与供应或通用工序管理的识别。
17、城市内河污水截污建的那种日处理一万吨的小污水处理站,是属于名录第99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还是属于通用工序的112类水处理?
答:属于《名录》第99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462。
18、学校、医院的锅炉算热力生产与供应还是算通用工序的锅炉?
答:学校的锅炉属于通用工序;医院有明确的管理类别划分,其锅炉不属于热力生产,应根据医院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对其锅炉和其他生产设备、相应排放口等一起填报和管理。
19、木质门窗制造有喷漆(表面处理),且有机溶剂使用量达到10吨以上,根据名录是要针对通用工序申请许可证,但是家具行业技术规范提出木质门窗制造参照该技术规范来申请,请问此木质门窗制造企业如何申领许可证?
答:该企业只针对通用工序相关内容申请排污许可证即可;行业管理类别划分依据《名录》,技术规范主要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填报和审核。
20、请问个体工商户是否应申领排污许可证?
答:对照《名录》规定的行业类型进行识别。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如果纳入《名录》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21、排污单位以前申领的简化管理许可证,但根据《名录(2019版)》被列为重点管理的,在首发许可证期限内,排污单位未申请变更的,是否无需强制变更?
答:原证书有效,排污单位可以申请变更,但无需强制要求排污单位进行变更。
22、根据《名录(2019版)》,很多行业均以是否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来区分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每年年初定期更新一次。如新建排污单位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示后申领,尚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但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又符合重点排污单位的筛选条件,初次申领是按照重点管理还是简化管理?
答:此类行业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划分只看其是否在重点排污单位目录中,不考虑其是否满足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
23、除《名录》涉及的排污行业,其他行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申报省版排污许可证?
答:对于未纳入《名录》的其他行业,地方法规有规定的,依法办理省版排污许可证。
24、对于《名录》第七条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申请重点管理排污许可,是只针对第108类的排污单位吗?1-107类行业的排污单位需要考虑这六种情形吗?
答:《名录》第七条六种情形只适用于第108类排污单位,对于1-107类行业的排污单位不需要考虑以上六种情形。
25、《名录》第七条规定,存在六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如何实现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
答:排污单位应当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主动对照《名录》判别自身属于哪一种管理类别,是否符合《名录》第七条六类情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对排污单位排查、日常环境监管、环境税征收等监管过程,提醒排污单位依法申领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具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申请填报。
26、请问关于家具行业的“或者”的理解,《名录》中写到“年使用20吨及以上水性涂料或者胶粘剂的”。我们现在有一个排污单位,水性漆年用量9吨,水性胶黏剂年用量18吨,那应该是简化管理吗?“或者”意思是20吨=水性漆+水性胶黏剂?还是说水性漆、水性胶黏剂各20吨?
答:只要二者用量之和超过20吨就属于简化管理。
27、《名录》里所涉及溶剂型油墨、涂料、稀释剂、胶粘剂的范围和界定是什么?水性油墨、水性漆属于溶剂型吗?
答:溶剂型(油性)油墨、涂料、稀释剂、胶黏剂一般指的是以溶剂为载体的油墨、涂料、稀释剂、胶粘剂;水性油墨、涂料、稀释剂、胶黏剂一般指的是以水为载体的油墨、涂料、稀释剂、胶黏剂。《名录》这么规定的初衷就是鼓励使用水性油墨、涂料、稀释剂、胶黏剂。
28、《名录》29条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此条“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排污单位胶料一般也包括配料的,胶包不包括各类添加剂(如各类防老剂、促进剂、碳酸钙、硫磺等)?胶也有合成胶和天然胶,应该是天然和合成胶之和吗?
答:耗胶量不包括各类添加剂等辅料,仅指主原料,即天然胶、合成胶、再生胶之和。
29、某有色金属冶炼排污单位,主要产品为金属铋,属于C3219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该排污单位与其他金属冶炼排污单位一样,建有精炼锅、电解池、富氧侧吹炉及转窑等冶炼设施,管理类别如何判断?主产品是铋,有部分副产品铜、银等。
答:《名录》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中重点管理的只有《名录》中明确提到的11种常用有色金属,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包括硅、铋、镉、碱土等)冶炼均为登记管理。本项目若只包含铋冶炼,则是登记管理,若还涉及前面所说的11种有色金属,则须申领许可证。
30、请问以含锡危废为原料通过冶炼生产锡锭的排污单位属于什么行业类别?
答:上述排污单位属于C3214锡冶炼中的再生锡冶炼。根据《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危险废物提炼金属的活动列入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和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相关分类中。
31、工业硅应该是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这个行业来判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还是按照硅的氧化物判定?碳化硅排污单位属于什么行业类别?
答:行业类别需要根据产品来判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工业硅、冶金级硅属于3218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根据《名录(2019版)》,11种常用有色金属之外(硅、铋、镉、碱土等)属登记管理。排污登记虽然不属于行政许可,但是不代表企业可以免除应遵守的环保责任,实行登记管理的企业仍应依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
碳化硅属于2613无机盐制造中的碳化物。
32、《名录》中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811的重点管理和登记管理的地方打“/”,仅符合“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或“有涂装工序的”其中一项条件的,是否不用管了呢?
答:只有同时满足“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和“有涂装工序的”2个条件的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的排污单位纳入简化管理。
33、《名录》中加油站位于城市建成区为简化管理,城市建成区如何判定?
答:据《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中解释,城市建成区,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实际情况以各地住建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准。
34、《名录》第102条危险品仓储594中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仅涉及油库,是不是说不包含油库的危险品仓储是不纳入《名录》的?储备油库指战略储备库还是也包括商业储备库?
答:不是。不包含油库的危险品仓储(包括5941中的燃气仓储、5942危险化学品仓储和5943其他危险品仓储)属于登记管理。储备油库不包括商业储备库。
35、从事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的排污单位需要领危废经营许可证,是按照其他危险品仓储进行登记管理吗?
答:不是。从事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其收集贮存的排污单位属于《名录》第103条环境治理业,应为重点管理,按照《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申请排污许可证。
36、请问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属于《名录》管理范围吗?
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卫生院和卫生服务中心属于842类,纳入《名录》108类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妇幼保健院属于843类,纳入《名录》107类管理,其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登记管理,妇幼保健院指“非医院的妇女及婴幼儿保健活动”未纳入《名录》。
37、综合医院的老人床位(用于护理的)是否算在该医院的总床位内?
答:是。考虑在实际判别过程中的操作性,医院不同类型的床位均计入该综合医院的总床位。
38、磷化和陶化都属于化学转化膜,那《名录》中的表面处理里面的简化管理是否包括这两个工序?
答:根据《名录》,表面处理中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均未包括这两个工序,则仅含上述两个工序的排污单位属于表面处理中“其他”,进行登记管理。
39、通用工序中的表面处理是否包括喷涂、抛丸和喷丸?
答:通用工序中的表面处理包含喷涂、抛丸和喷丸。
40、如果某排污单位属于C331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并且有喷涂工序,如果该排污单位被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该排污单位是不是属于重点管理?
答:该排污单位属于C331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根据《名录》该排污单位是否属于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需根据其涉及的通用工序判定,该排污单位涉及的通用工序是表面处理中的喷涂。根据《名录》表面处理中规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属于重点管理,那么该排污单位属于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4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钢管厂属于钢压延加工行业(3130)。按照《名录》,焊管排污单位应该实施登记管理。如焊管排污单位带酸洗工艺的,是按照钢压延加工行业实施登记管理还是按照通用工序表面处理行业实施简化管理?
答:《名录》1-108类行业中,明确按照通用工序判断管理类别的,按照通用工序对应的要求进行判定;没有提到通用工序的行业,只需按照该行业的描述判定管理类别,即使该行业涉及109-112类中通用工序的一种或多种工艺,也不需要按照通用工序判断管理类别,不交叉执行。
焊管排污单位属于钢压延加工行业(3130),按照《名录》中该行业对应的要求判断其管理类别,应属于登记管理类。
42、某豆制品厂,废水纳管排放,水处理能力1000吨/日,COD年排放50吨。是应该按《名录》第16类登记管理,还是按《名录》第七条重点管理?
答:该排污单位属于C139中豆制品生产,应按照《名录》中16类进行登记管理,无需执行《名录》第七条相关规定。
43、按照《名录》17类,米、面制品制造1431﹡,速冻食品制造1432﹡,方便面制造1433﹡,其他方便食品制造1439﹡,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1495﹡,以上均不含手工制作、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简化管理,这里面的“以上”是指提及到的1431、1432等明确的呢,还是包括143和149里面的所有小类?例如1494盐加工,是直接全部登记管理还是说非单纯混合或分装的就要发证呢?
答:“以上”指《名录》17类简化管理中列出的“米、面制品制造1431﹡,速冻食品制造1432﹡,方便面制造1433﹡,其他方便食品制造1439﹡,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1495﹡”。属于行业143、149但未在《名录》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中列明的,按“其他”进行登记管理。
44、生产罐装水(纯净水)的排污单位,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自来水生产和供应4610”还是属于“饮料制造152”?
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瓶(罐)装饮用水属于瓶(罐)装饮用水制造1522。
45、有很多纸制品制造的排污单位(代码223)但是工艺就是把纸板切割、粘结、印刷,可否能按照231印刷进行分类?
答:该纸制品生产排污单位代码为223,主行业为纸制品制造,按《名录》第38类进行分类,不需要按照印刷行业进行分类。
46、根据《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HJ954—2018),切割单位是立方米,切边单位是平方米,用的生产设施都是切割机如何理解?一般切割工艺本身就带磨边,如何理解生产工艺仅为切割加工的呢?
答:《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HJ954—2018)中切割指的是对原石进行切割,所以单位是立方米/小时,切边指的是对石板材进行切割,所以单位是平方米/小时。如果是切割完用简易手持磨边机磨进行磨边,可以按仅有切割加工进行管理;如果使用专门的磨边机进行磨边,不能认定为仅有切割加工。
47、煤制气为燃料的砖瓦排污单位纳入重点还是简化管理?
答:以煤制气为原料的砖瓦排污单位不属于以煤为燃料的烧结砖瓦制造,根据《名录》64条应为简化管理。
48、某一排污单位生产塑料汽车零部件,到底是按《名录》内的汽车零部件行业还是塑料制品行业?
答:C292塑料制品行业分类中包括了汽车配件制造,所以该排污单位应属于塑料制品业。
49、从事电池系统组装的排污单位,至少是简化管理,这样理解对吗?
答:是的,铅酸蓄电池制造3843为重点管理,其他电池制造为简化管理。
50、请问某个多晶体铸锭排污单位,对应属于C3985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排污单位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溶剂使用量低于10吨,对应《名录》不属于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请问是按登记管理吗?
答:是的,按照《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应按登记管理。
51、一家公司同一个沿海码头有多个泊位,有的达到1万吨级,有的不达到1万吨级,是不是只要有一个泊位达到1万吨级,该码头就应该发证?
答:是。《名录》中明确描述为“单个泊位 1 万吨级及以上的”
52、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点(废品收购站)、养护院(养老院)在《名录》范围吗?
答:废品收购站属于“5191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行业,养老院属于“8514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行业,如涉及污染物排放则应按照《名录》108项规定进行管理。
(二)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行业排污许可
十问十答
1.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包括乡镇污水处理厂吗?包括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吗?
答: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包括为城镇、乡镇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也包括为农村提供污水集中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排污单位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62。
2. 目前乡镇和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管理主体复杂,有的委托专业第三方运营公司,有的是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进行日常运维管理,这些情况如何发证登记?
答:首先,要对照2019版分类名录,按日处理能力确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其次,对于简化管理的,应依法由运营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目前暂时无运营单位的,由目前实际运行维护的单位申领。对于登记管理的,由目前实际运行维护单位进行登记。后续责任主体变更的,则相应由责任主体重新申领排污许证或重新登记。
3. 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大于500吨/日,但实际处理水量不到100吨/日,应该简化管理还是登记管理呢?实际设计处理能力和环评批复的设计处理能力不一致情况下,按照哪个划分类别?
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中所指规模一般是指设计处理能力,上述情形设计处理能力大于500吨/日的应进行简化管理。实际设计处理能力和环评批复的设计处理能力不一致情况下,以实际设计处理能力为准。
4. 一个运营商负责几个乡镇的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并且单独开展了环评,每个农村污水处理站规模不足500吨/日,但全部加起来规模达到简化管理的2万吨/日。每个污水处理站单独登记还是运营商整体申请一个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
答:根据《名录》,污水处理类别划分是按照单个处理厂的规模,因此每个规模不足500吨/日的农村污水处理站均应登记。为减轻运营单位负担,同一乡/镇(街)的多个污水处理站登记时,运营单位可在平台注册一个账号,在同一登记页面主要产品信息处分别填报每个污水处理站规模工艺等,并在备注中说明具体污水处理站名称和位置等信息,获取一份登记回执
5. 养殖废水集中治理点是否属于名录中第99类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是否需要发证登记?
答:属于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需要按《名录》第99类要求发证登记。
6. 农村人工湿地、化粪池等无动力设施是否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答:已纳入二污普清单的农村人工湿地、化粪池等无动力设施,按照清理整顿要求,归入“无实体企业类”;未纳入二污普清单的农村人工湿地、化粪池等无动力设施,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7. 城市内河污水截污建的日处理1万吨的小污水处理站,是属于《名录》第99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还是属于水处理通用工序?
答:属于《名录》第99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不属于水处理通用工序,按《名录》应为简化管理。
8. 一个企业其主行业属于纺织印染行业,配套有污水治理设施,但这套污水处理设施同时收集并处理周边其他纺织印染废水,这个污水处理设施是否纳入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行业,还是作为该印染厂的配套污水处理设施?
答:作为印染厂的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纺织印染工业》(HJ 861)的配套污水处理核发排污许可证,不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
9. 《名录》第七条提出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等需要重点管理,如果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但是日处理能力2万吨以下,是否按重点进行管理?
答:《名录》中第七条只适用于第108类,即除1-107外的其他行业,污水处理厂属于第99类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不适用第七条要求。
10. 名录第99类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和112类水处理通用工序如何区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的区别是什么?
答:《名录》第99条重点针对城乡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集中处置,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第112条水处理通用工序属于兜底类别,指第1至108类行业中明确排污单位管理涉及水处理通用工序的,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水处理通用工序涉及采矿、生产、服务多个行业。
(三)畜禽养殖行业排污许可
十五问十五答
1.畜禽养殖行业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登记管理的范围是什么?包括的养殖品种有哪些?
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畜牧业排污单位包括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中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主要养殖品种包括生猪、肉牛、奶牛、蛋鸡、肉鸡、鸭、鹅、羊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畜种。纳入登记管理的畜牧业类别包括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中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其他畜牧业039中设有污水排放口的养殖场、养殖小区。散养类型的养殖场、牧场,不属于固废污染源,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
2.畜禽养殖规模化标准是什么?如何确定发证规模?
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跟踪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28号),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均有已公开发布或报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备案的规模化标准。关于畜禽养殖规模化认定标准,建议以此文件作为确定依据。
3.“设有污水排放口”具体如何判断?
答:根据2019版名录,“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类别,实际中,部分养殖场污水排放口不规范,有的甚至难于判断。为便于排污单位和核发部门易于识别和判断,建议以下几种情形判定为“设有污水排放口”:
一是排污单位采用达标排放模式,废水经厌氧+好氧等方式处理后排放,设有明确的污水排放口,污水经固定排放口直接排入江、河、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体环境和市政污水管网;
二是排污单位废水经厌氧好氧等方式处理后排放,设有污水排放口,污水排入土地、池塘、沟渠、湿地等外环境,且排放方式不是资源化利用方式,即污水排放口后未配套规范的污水储存池,未配套与养殖规模匹配的粪污消纳土地和规范的粪污输送设施等。
4.无营业执照的个人或家庭兴办的畜禽养殖场需要发证或登记吗?
答:已纳入二污普清单的无营业执照的个人或家庭畜禽养殖场,但未纳入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登记,标记为“无实体企业类”,不再要求由个人或家庭业主进行登记;对于未纳入二污普清单的,规模化养殖场按名录要求发证或登记,非规模化养殖场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5.养殖污水排向鱼塘,在什么条件下是可以认为是有污水排放口?关于污水用于池塘养鱼进行资源化利用的,企业需要提供什么材料证明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水质标准?
答:如果养殖污水是作为资源化利用进行水产养殖的,且塘水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水质标准》(GB11607)的,属于资源化利用;如果该池塘是作为养殖污水处理和消纳设施的,属于有污水排放口的情形。
塘水水质是否符合水质标准,由养殖企业自行提供有效监测材料,生态环境部门在监管中抽查,没有具体明确的频次规范要求。
6. 一家大型养猪场建设有一台4吨锅炉,并配备沼气发电,排污许可证如何填报?
答: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名录》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主行业类别(牲畜饲养 031)及其他行业类别(锅炉),该养猪场按照畜禽养殖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申报,锅炉及发电部分参照锅炉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填报。
7.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如何选择行业类别?
答: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在选择行业类别时应选择国民经济代码的小类,例如生猪养殖,应选择猪的饲养(A0313),不能选择牲畜饲养(A031)或畜牧业(A03)。
8. 针对有养殖不同畜种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如何判断其是否达到规模化标准?
答:针对有不同养殖种类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可将各养殖种类折算成生猪量,再根据生猪规模标准判断其是否达到规模化标准,折算系数可参考规范6.2.1中的相关规定。
9.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养殖量如何确定?一个养牛场没有育肥出栏,不育肥,卖种牛,养殖量应该怎么填?
答:养殖量为排污单位同一养殖种类年养殖量之和。原则上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核意见或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设计养殖量,排污单位无法提供设计养殖量时,填写近三年最大养殖量。其中,出产肉食、动物皮等产品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填写出栏量,出产乳、蛋、动物毛等产品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填写存栏量。
同一养殖种类涉及到出栏不同生长时期畜禽时,养殖量需根据技术规范4.3.5中的相关方式进行折算。如果养牛场没有育肥出栏,不育肥,卖种牛,则种牛按肉牛折算即可,填养殖量的时候将种牛的存栏量按折算系数折算成出栏量。
10. 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分开领证?
答: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11.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没有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如何在平台中注册填报信息?
答:没有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的排污单位,在平台注册时可在代码类型中填“无”。
12.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养殖栏舍数量较多,是否需要逐一填报养殖栏舍信息?
答:排污单位根据规范4.3.6中的栏舍类别和清粪方式分类汇总填写养殖栏舍信息。同一栏舍类别、同种清粪方式的栏舍汇总填报信息,不需要逐一填报;但同一栏舍类别、不同清粪方式的栏舍,需按清粪方式分别填报。
13. 排污许可申报系统中总氮许可排放限值如何填报?
答:针对总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排污许可申报系统中涉及废水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均需填报总氮,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总氮许可浓度限值可填“/”,地方标准中明确总氮排放浓度限值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针对总氮许可排放量限值,地方标准中明确总氮排放浓度限值的,总氮年许可排放量分别按照浓度法、排放绩效法进行计算,从严确定;地方标准中未明确总氮排放浓度限值的,按照排放绩效法计算。
14. 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格如何填报?
答:有锅炉设施的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锅炉的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中的相关要求填报;无锅炉设施的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不需要填报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此部分信息在系统填报时已合并至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信息表格中填写),关于废气的相关信息分别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信息表和畜禽养殖行业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表格中填报。
15.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评批复为粪污全部资源化利用,而目前实际建设有污水排放口,其是否属于重点管理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