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减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下面这两条直接与VOCs排放有关:
1.减按75%征收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2.减按50%征收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比如,近期发布的《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沪环气〔2020〕41号)附件2,在VOCs2.0治理工作中重点控制的VOCs物质中,应税污染物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的应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完成相关治理工作后,如达到上述要求者,可享受环境税减征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其他文件内的税收政策
除了环保税外,还有不少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哦!
1.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