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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6-11-04

  国家环保部首次发布《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目前我国制革行业每年产生废水1.6亿吨,其中COD约40.4万吨、氨氮1.6万吨、总铬1280吨。《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了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废水排放应重点控制的总氮、氯离子等特征污染物项目指标,并根据行业水污染物治理技术发展情况收紧了排放限值和基准排水量指标。新标准全面实施后,预计皮革行业每年COD、氨氮排放量可分别降至11800吨、2380吨,削减率分别达到57.2%、67.4%,同时优化产业结构,促使一批生产装备落后、工艺技术水平不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小而弱的企业淘汰出局。
 
       附件: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关键词: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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