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实施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条例》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将有力保障排污许可工作顺利推进,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建设。
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排污许可制的核心地位。《条例》规定在全省实施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同时,明确了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相关处罚措施,按日连续处罚情形等。
《条例》新增登记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及处罚措施。针对登记管理类排污单位,《条例》明确提出,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排污登记,未登记前不得排放污染物。违反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为确保排污单位依证排污,《条例》增加了台账记录要求,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以及其他环境管理等信息,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违反规定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条例》为排污许可制度建设和确立核心地位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将继续全力推进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全面助力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