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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发布时间:2016-11-04

  1998年,国务院以第253号令发布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实施,对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预防建设项目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随着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我国环境保护形势的日益严峻,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自身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亟待完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对《条例》进行修改,起草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予以公布,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5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登录环境保护部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mep.gov.cn),查询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并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an.jun@mep.gov.cn
 
  四、传真方式:(010)66556430
 
 
 
  环境保护部
 
  2016年4月14日
 

关键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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