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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公告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时间:2020-02-28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日前,山西印发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公。全文如下:
 
  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 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以下简称《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 第11号)(以下简称《2019年名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9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登记范围和管理类别
 
  纳入《2019年名录》所有行业的排污单位,凡未持有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许可登记的,都应申领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或进行登记。其中,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应当到核发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并获取登记编号。
 
  二、发证登记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对2017-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33个行业开展排污许可清理整顿,所有列入清理整顿行业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15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或排污信息登记。其中,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最晚应于3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报工作,确保按期取得排污许可证。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详见附件1。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2019年名录》中除上述行业外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8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或排污信息登记。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详见附件2。
 
  三、核发部门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核发工作,已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由市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工作,具体事宜可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系。
 
  四、申领流程
 
  (一)注册、登录。排污单位可登录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注册账号,首页法规标准栏目,可查找相关法规标准、附件资料等。
 
  (二)填报信息。排污单位可按照《办法》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该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疫情防控期间不需提交,可待疫情过后及时补充提供)。无行业规范的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填报。排污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信息公开。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通过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核发。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依法依规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按时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五、登记流程
 
  凡属《2019年名录》登记类的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填报排污登记表后,系统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自行打印留存。
 
  六、依法监管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登记。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切实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按证排污,落实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对于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或者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填报排污登记表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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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排污许可   固定污染源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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