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2月27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这意味着,市民期待已久的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日处理生活垃圾8000余吨,垃圾分类覆盖70%小区
据了解,目前南京市每日产生的生活垃圾8000多吨,包含其他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人口向城市集中,垃圾产量还会日益增加,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任务也越发繁重。
2017年4月,南京被列入国务院确定的46个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城市之一,亟需加快立法步伐,依法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
市城管局局长金安凡说,目前南京市已建成江南生活垃圾焚烧厂一期、二期,江北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和高淳焚烧发电厂,焚烧总处理规模正常情况8000吨/日,最大处理能力8500吨/日。截止去年底,共建成餐厨、厨余垃圾处理设施144处(集中4处,分散140处),处理能力775吨/日。预计到今年底,餐厨、厨余垃圾处理将达到1400吨/日。垃圾处理能力的巨大潜力,为我市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提供了坚实保障。
2017年8月18日, 社区组织社区干部、保洁员、督导员进行垃圾分类现场培训模拟(资料图片)
据介绍,南京市现有规范喷涂垃圾分类标志车辆2500余辆,建立了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公交式”分类收运专线,全市覆盖率达到90%。另有城南、江北、栖霞、溧水等四个大中型垃圾转运站,及100余个小型垃圾收集站承担生活垃圾的中转任务。
与此同时,全市有4000多个居民小区实施了垃圾分类,覆盖率达70%以上。
五赴先进城市深入调研,8名专家参与文本起草、立法论证
早在2013年,市政府就制定出台了《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2号)。实施六年多来,该办法对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快速发展,该办法也存在着一些短板,主要体现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缺乏相应的规定、环卫设施精准落地有待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各种责任主体不详尽,责任设置也不够科学、垃圾分类标准操作性不太强、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衔接不明确等方面。
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将《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确定为今年的地方性法规立法重点项目。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要求,市城管局专门成立了起草小组,并委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专家团队参与《条例》文本的起草工作,多次召开区街管理部门、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企业、市民代表、物业行业协会和物业企业代表座谈会,并通过政府网站、公众微信号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2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肖日东 摄
作为立法机关,市人大常委会从条例起草之初就提前介入,围绕立法目标,组织人员先后五次赴上海、宁波、广州、厦门、宜春、南宁等先进城市学习调研,对源头分类、资源回收、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湿垃圾和可回收物循环利用等开展实地调研,并聚焦实践中的堵点问题和立法关键制度设计,开展专题研究与讨论。
据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环资城建委主任陈雷介绍,由于新冠肺炎防疫期间不便集中调研开会,环资委及时将草案文本发送各区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各位委员、代表专业组各位代表,网上征求意见。同时,在网上召开了专家立法论证会,邀请南京大学王太高、东南大学顾大松等8名专家学者参加。在梳理各方面反馈意见的基础上,会同起草单位逐一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相应修改完善。
未分类投放、混收混运、未建立处置台账等行为拟将受罚
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共八章五十五条,围绕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相应的制度规定。
据了解,根据住建部的要求,结合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际情况,《条例(草案)》拟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餐厨垃圾和装修垃圾进行专项分流处置,不列入生活垃圾分类。
2019年7月15日,人大代表实地查看垃圾分类智能化示范小区 。摄影:杜悦嘉
《条例(草案)》提出,拟将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在居住区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对居(村)民分类投放行为予以指导。在已开展垃圾分类的小区,通过逐步“撤桶并点”推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同时确立了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义务。
《条例(草案)》还提出,单位和个人没有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的,将受到行政处罚。拒不执行生活垃圾分类的违法行为拟将记入单位或个人的信用档案。但可通过组织或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的方式,从信用档案中移除本次违法记录。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责任单位也将受到处罚。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垃圾处理收费、生态补偿、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等制度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