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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名录》政策答疑 你想了解的都在这里!

  来源:陕西生态环境 | 发布时间:2020-02-26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为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服务陕西排污单位正确申请排污许可和登记,指导基层排污许可核发部门有效开展工作,现就生态环境部2019年12月20日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相关问题为大家解答如下,并就2017版名录和2019年版名录变化情况作以类比。排污单位快快看过来!
 
  1.为什么要修订排污许可名录?
 
  答: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主要解决哪些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和应该纳入什么类别管理的问题,是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重要支撑。2017年版名录对于推动排污许可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排污许可制实施的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一是与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结合还不够,一些重点行业未纳入2017年版名录,不能适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形势需求。二是没有将一些行业产排污量很小的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没有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三是随着行业生产工艺和环保治理技术的进步,部分行业产排污状况也在不断变化,一些行业管理类别划分不够科学合理,原有的管理类别划分标准需要更新。四是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调整后,行业类别划分发生了一定变化,名录行业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年)等不对应。因此,生态环境部对2017年版名录予以修订完善。
 
  2.2019版名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解决排污许可未全覆盖的问题。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共1382个行业小类,其中涉及固定污染源的有706个,全部已纳入2019年版名录。通过增加登记管理类别,2019年版名录已实现陆域固定源的全覆盖。二是解决管理分类不合理的问题。根据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和行业特点,通过调整生产规模、工艺特征、原料使用量、燃料类型等管理类别的界定标准,确保“全面管理、重点突出”。三是解决和其他统计分类不衔接的问题。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行业名称和代码调整名录的行业分类,实现排污许可制与环境统计、二污普等工作的衔接。
 
  3.2019年版名录与2017年版相比有哪些明显变化?
 
  答:在保持管理尺度一致性和延续性的基础上,为解决2017版名录存在的问题,2019版名录在管理和行业类别的设置和划分、分类标准的表述方面都有比较大的调整。一是2019年版名录共包含108个行业类别(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49个大类、212个中类、706个小类)和4个通用工序,2017年版名录包含78个行业类别(涉及31个大类、104个中类、295个小类),2019年版比2017年版增加了30个行业类别(涉及18个大类、108个中类、411个小类)。二是科学优化分类,对262个小类调整了分类、扩大了范围。三是对263小类新增登记管理类别。四是为保证名录的时效性,不再规定发证和登记时限,在《通知》中明确现有排污单位发证和登记时限。
 
  4.《名录》中有行业类别和通用工序,实际上很多行业里都涉及通用工序,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2019年版名录第六条提到了通用工序。举例说明:一是列明按照通用工序进行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应根据通用工序的管理类别申请排污许可证。例如,《名录》第91类仪器仪表制造业列明按照所涉及通用工序进行管理,某家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企业仅涉及表面处理通用工序,则企业只需要对表面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申请重点或简化的排污许可证,不需要对其他(如打磨、组装)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排污许可证。二是主行业有明确行业划分的,按主行业的管理类别申请排污许可证。例如,《名录》第95类中明确火力发电(4411)属于重点管理,若一家火电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时,锅炉属于企业自身生产设备,同时还涉及水处理站,则应根据火电行业技术规范中的要求对企业锅炉、水处理和其他生产设备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一张重点管理的排污许可证。三是通用工序重点管理只与环境要素相关。例如某家采矿企业涉及锅炉和污水处理站,因锅炉被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污水处理站未纳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一企一证”原则,该企业需申领一张许可证,其中锅炉按重点管理,污水处理站按简化管理。
 
  5.名录未作规定行业的排污单位如何管理?
 
  答:名录第108类其他行业中有两类企业需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一是涉及通用工序的,应当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例如有锅炉的酒店,应根据锅炉的管理类别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二是有第七条中六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申请领取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例如某汽车修理厂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当对相应排污设备和相应的排放口申请领取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此外,名录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
 
  6.已经申领过的排污许可证,与2019版名录不符,是否继续有效?
 
  答:2019年版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申领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按照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7.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是以生产能力区别,这个生产能力以环评批复为准,还是实际生产规模为准?
 
  答: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生产能力界定是以实际生产能力为准。强调一下生产能力、生产量的区别,生产能力是能生产多少,生产量是生产了多少,生产量通常小于或者等于生产能力,所以不要把生产量或者是生产力混淆了。
 
  8.对于《名录》中第61类中,实行简化管理的橡胶制品业291,提出的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是仅适用橡胶板、管、带制造2912,还是同时也适用橡胶零件制造2913以及2914、2915、2916?
 
  答:《名录》规定的行业判别,如果中间使用顿号隔开的,定语是从前一直管到最后的;如果是逗号隔开,定语就是截止的。所以这种对于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都是适用的,即不仅适用2912,同时还适用2913、2914、2915、2916。
 
  9.《名录》第七条(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 3000 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请问污染当量怎么核算,是否需要税务部门出具手续?
 
  答:污染当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行计算,无需税务部门出具手续。
 
  10.《名录》第七条COD大于30吨的需重点管理,这30吨指的是排环境的量还是纳管量?
 
  答:30吨是指排出企业厂界的量。
 
  11.请问工业建筑如何判定,位于非工业用地里的企业且从事生产的,是否认定为也是工业建筑?
 
  答:工业建筑和是不是工业用地、商业用地没有直接关系。混合功能的商场、民房所在位置虽然不是工业建筑,但专门从事生产的,《名录》一律认定为工业建筑。工业建筑的具体定义可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
 
  12.请问《名录》提出的“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811”中纳入简化管理条件为“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有涂装工序的”,这里营业面积特指涂装工序面积还是整个面积呢?
 
  答:汽车、摩托车修理和维护的营业面积包括涂装工序,以及销售、洗车的配套设施所占的总面积。
 
  13.某企业所属行业是按照通用工序确定管理级别的,但是没有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只是生产废水进入调节池,仅调节pH,然后就排入污水厂,且水处理量大约2.5万每天。请问这种情况是按照通用工序水处理的要求如何管理?通用工序水处理设施指的是什么?一级处理的算不算?
 
  答:该企业需要按照通用工序水处理的要求实行简化管理,水处理设施包括对水进行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的所有设施,包括过滤、沉淀等。
 
  14.如果属于《名录》第108类,但不涉及通用工序,而是属于危废重点排污单位或土壤重点排污单位,请问是否纳入许可管理?
 
  答:属于《名录》第108类,但不涉及通用工序的,不纳入许可管理范围。《名录》中通用工序提出的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是指纳入水环境或者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
 
  15.《名录》中重点单位的名单是我们区县自己定吗?还是指纳入国控省控的企业?
 
  答: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内的排污单位,具体划定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16.根据《名录》规定,某企业属于简化或登记管理,通用工序(锅炉)属于重点管理,企业的管理管理类别为什么?锅炉管理要求该怎么填报?
 
  答:根据《名录》要求,划分管理类别时,明确要求按照行业管理的,执行行业管理类别划分;按照通用工序管理的,则执行通用工序类别划分。例如,某企业属于人造板行业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该企业的锅炉(完全给本企业生产工艺服务,不涉及对外供汽或供热等),不论其吨位多大,均随同主行业一并登记。
 
  如果某企业属于《名录》中明确按照通用工序管理的行业,该企业的锅炉应按照锅炉通用工序管理要求执行,锅炉管理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进行填报。
 
  17.废塑料回收都是简化管理,还是有水洗工艺的才是简化管理?
 
  答:废塑料回收都属于简化管理类别。
 
  18.请问一个洗衣服的企业,属于《名录》第108类,有污水处理通用工序,根据污水处理量该企业属于登记管理;但是废水COD排放超过30吨,按照第七条应该登记管理还是重点管理?
 
  答:属于重点管理。属于《名录》第108类的排污单位,还要还要考虑《名录》第七条中的相关情形。
 
  19.《名录》中的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和通用工序表面处理如何合法界定?假定一家五金件来料加工的小企业不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内,有含铬钝化工序,是属于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的重点管理还是属于通用工序表面处理简化管理?
 
  答: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是指对外来的金属物件表面进行的电镀、镀层、抛光、喷涂、着色等专业性作业加工,即专业进行金属表面处理的企业;而通用工序表面处理是指一个企业涉及多个工序,而表面处理只是生产工序其中之一。比如说通用设备制造和专用设备制造企业既涉及到机械加工的工艺,又涉及到表面处理工艺,那么这个企业不属于专业进行金属表面处理的企业,不属于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而是属于涉及名录中通用工序表面处理的企业。例如,五金件来料加工的企业专业做表面处理,属于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
 
  20. “二污普”中有大量的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且由地方政府部门建设。请问此类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是否属“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否需要列入《名录》第99类进行登记管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二污普”中的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属于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处,应属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需要对照《名录》第99类,按照日处理能力规模实行分类管理。
 
  21.热力生产与供应和通用工序的锅炉有啥区别?企业用的锅炉什么时候按热力生产与供应的分管理类别,什么时候按通用工序的锅炉分管理类别?
 
  答:热力生产与供应的锅炉是指存在对外供热或供气等经营行为;通用工序的锅炉为内部生产配套设施,为内部其他生产行为供热或供气。按照锅炉用途对其进行热力生产与供应或通用工序管理的识别。
 
  22.城市内河污水截污建的那种日处理一万吨的小污水处理站,是属于名录第99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还是属于通用工序的112类水处理?
 
  答:属于《名录》第99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462。
 
  23.学校、医院的锅炉算热力生产与供应还是算通用工序的锅炉?
 
  答:学校的锅炉属于通用工序;医院有明确的管理类别划分,其锅炉不属于热力生产,应根据医院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对其锅炉和其他生产设备、相应排放口等一起填报和管理。
 
  24.木质门窗制造有喷漆(表面处理),且有机溶剂使用量达到10吨以上,根据名录是要针对通用工序申请许可证,但是家具行业技术规范提出木质门窗制造参照该技术规范来申请,请问此木质门窗制造企业如何申领许可证?
 
  答:该企业只针对通用工序相关内容申请排污许可证即可;行业管理类别划分依据《名录》,技术规范主要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填报和审核。
 
  25.请问一个企业其主行业属于纺织印染行业,配套有污水处理设施,但这套污水处理设施同时收集并处理周边其他纺织印染废水。请问这个污水处理设施及再生利用行业,还是将其理解为该印染厂的配套污水处理设施?
 
  答:印染厂的配套污水处理设施。
 
  26.请问个体工商户是否应申领排污许可证?
 
  答:对照《名录》规定的行业类型进行识别。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如果纳入《名录》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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