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强调要充分认识“北斗”推广应用的重要意义,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北斗”的广泛应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意见》就推动北斗卫星应用和产业化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要着力加强“北斗”推广应用的统筹协调。各地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要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统一指导和部署下,认真履行职责,在推动“北斗”应用产业化中发挥好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部门沟通协调,统筹规划卫星导航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应用,加强科技创新,大力促进“北斗”产业化应用。同时,要加强位置服务的数据安全监管,健全市场监督管理机制。
二要着力加快“北斗”地面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现有国家卫星导航连续运行基准站网络改造,实现对“北斗”的兼容。统筹指导各地开展“北斗”地基增强系统建设。加快推进现代测绘基准的广泛使用,为用户提供更高精度的“北斗”导航与定位服务。全面提升位置数据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水平,充分利用“天地图”等优势资源,加快现代大地基准建设,推进位置服务体系建设。综合地图与地理信息、遥感数据信息、交通信息、气象信息、环境信息等信息资源,采用云计算等技术,为各类用户提供综合性的位置数据综合服务。
三要着力加强“北斗”应用科技创新。整合现有行业科技资源,推动面向行业应用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北斗”应用技术创新体系,积极支持基于位置的大数据及物联网科技创新和应用服务,增强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持续攻关能力。开展基于“北斗”的实时动态高精度定位技术研究。加强星载北斗接收机及星载多模接收机的研制,促进“北斗”在卫星测绘领域的应用。开展“北斗”相兼容多系统联合应用技术及“北斗”在各行业应用的独立支撑技术研究。加快推进高精度高动态时空基准信息应用服务、室内外无缝衔接定位服务和智能位置服务等应用技术创新,拓展“北斗”应用的深度和广度。将“北斗”应用标准体系建设纳入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建设规划,研究建立“北斗”应用标准体系框架。以测绘地理信息基准建设、数据采集与加工处理、导航定位与位置服务、应急保障服务等方面为重点,着力推进行业应用急需、共性和基础性标准的制修订,促进“北斗”在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推广应用。促进“北斗”应用标准的军民通用化和国际化。加强“北斗”应用标准体系的宣贯工作。
四要着力支持“北斗”相关企业发展。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要发挥好引导、协调、服务作用,要定期发布“北斗”白皮书,引导社会应用“北斗”,促进“北斗”产业发展;国家和地方的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要通过税收、金融、股权激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吸引更多“北斗”相关企业入驻,充分发挥地理信息产业园的集聚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境外合作建立“北斗”卫星导航研发中心和营销服务网络,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利用与联合国合作的“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地理信息管理能力开发”项目平台,开展卫星导航领域的国际合作,鼓励国外企业开发利用北斗系统。支持企业申报“北斗”产业化示范项目。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设立“北斗”测绘地理信息应用示范项目。
五要着力推动“北斗”行业应用。在重大工程、重点计划、重要领域积极研究推进使用“北斗”;在工程测绘、不动产测绘、环境监测等工程中,积极研究推进使用“北斗”;要将实时动态空间基准——“国家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作为重大工程,加快利用“北斗”升级改造并推广应用。通过提供技术支持、共同开发应用系统等多种方式,与公共安全、交通运输、防灾减灾、农林水利、气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警务等部门积极合作,大力推进“北斗”产品和服务在这些行业及领域的规模化应用。
六要着力优化“北斗”应用市场环境。加强导航与位置服务相关数据保密范畴的研究,科学确定基于“北斗”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的内容。协调、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北斗”导航与位置服务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导航与位置服务平台及用户位置上报行为的监管。严格执行地理信息保密管理各项制度,切实为“北斗”产业化应用提供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积极推进相关部门合作建立“北斗”导航与位置服务产品质量检测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北斗”导航与位置服务软硬件产品的质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开展基于“北斗”的测绘装备测试定型及产品认证工作,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建立权威地图导航定位产品质量综合测评体系,以《车载导航电子地图产品规范》和《导航电子地图检测规范》为基础,进一步强化地图导航产品的检验测评工作。
《意见》的印发,对于发挥测绘地理信息部门的优势,加快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在民用领域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