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目前,企业陆续复工复产,企业要按《佛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复工复产工作。除此以外,已核发国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还要记得做好自行监测工作。
什么是自行监测?
自行监测是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相关要求
根据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以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已核发国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按照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于取证90天内将自行监测信息与“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与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联网。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开展污染物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如何落实自行监测
(一)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1.工作要求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
污染物排放监测内容包括废气污染物(有组织或无组织)废水污染物、及噪声污染等。
2.技术规范
《指南》是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重要指导性技术文件,对自行监测的要求有明确指引。目前有1个总则和23个行业技术指南,可通过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的生态环境标准-标准查询栏目
(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输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进行搜索下载。
(二)开展自行监测并做好质量控制
按照《指南》要求,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具体要求见对应的行业技术指南,如无行业指南,则按照《总则》要求执行。
(三)上传自行监测信息,实现与“全国平台”联网
排污单位需在取得排污许可证90天内将企业自行监测信息联网上传“全国平台”。
“全国平台”操作步骤
(一)登录“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
(1)在国家排污许可证企业端登录账户后,在监测记录模块进入到全国平台。
(2)直接登录平台,网址:http://123.127.175.61:6375/eap/Loginout.action。排污单位账号、密码请各排污单位自行联系所属区生态环境部门领取。登录后,点击上方“帮助中心”下载用户手册,自行学习研究。
(二)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1)点击“数据采集”-“基础信息录入”,完善企业基本信息,上传相关文件(尽可能填报完整)。
(2)点击“数据采集”-“监测方案信息”-“当前编辑”,认真对照《指南》等文件要求,对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标准名称、监测设备、监测方法等所有内容进行核对、完善(如无对应行业技术指南,则按照《总则》要求执行)。所有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方案。
(3)点击“监测方案管理”,选择拟提交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的方案点击操作栏箭头图标进行提交,待所属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通过后,根据监测指标、频次要求开展监测并及时上传自行监测信息。
(三)上传自行监测信息
(1)方案中监测项目是手工监测方法,点击“手工监测结果导入”-最上方“采样日期”,选择具体采样日期,根据实际监测的项目,选择废水、废气、无组织、噪声项目或者周边环境的监测结果录入。录入后点击发布。
(2)方案中监测项目是在线监测的,第一种方式:可点击“在线结果导入”,然后点击右方的模板,下载模板后,按照模板格式填报在线监测数据,然后上传,最后请再次确认信息成功上传发布。注意,模板不能做任何的修改,否则会上传失败。
第二种方式:点击“在线监测结果录入”,选择具体采样日期,根据具体在线监测点位进行录入。录入后点击提交发布。
备注:1.若对平台系统操作有疑问,请加入全国企业QQ群:608188445。太极公司(全国平台运维方)技术员在群里接受咨询。
2.为保障用户正常使用,运维方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登录。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三)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