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指出,根据生态环境部规定,“谁排污,谁监测,谁说清排污状况”,排污单位必须在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对本单位污染源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自行监测数据等信息。但是,一些排污单位没有依法监测的意识,没有履职尽责的担当,有的不提交自行监测方案,有的不开展自行监测或很少开展自行监测,有的不公开自行监测数据或很少公开自行监测数据,严重影响了全省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为此,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对沁水县华曜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平定县鸿振锌业有限公司、芮城县丰蕴热力有限公司、怀仁市垃圾处理厂、山西平凡能源有限公司等30家企事业单位实施处罚。省生态环境厅责成各市生态环境局对这些单位依法进行调查并予以处罚,3月15日前将处罚结果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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