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排污单位须持证依证排污
根据固定污染源污染物产生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对排污单位分为三类:重点管理类、简化管理类和登记管理类,对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发证,对登记管理的进行登记,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全覆盖。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前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所有已建并投产的固定污染源排污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持证依证排污,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查处。
二、有关工作及申领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
对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要求于2017-2019年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业开展排污许可清理整顿,所有列入清理整顿行业的排污单位,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须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登记。清理整顿的行业如下:
牲畜饲养031(生猪养殖除外,生猪养殖申领时限延长到2020年年底)、家禽饲养032、制糖业134、屠宰及肉类加工135、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方便食品制造143、其他食品制造149、乳制品制造144、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酒的制造151、人造板制造202、木质家具制造211、竹、藤家具制造212、金属家具制造213、塑料家具制造214、其他家具制造219、纸浆制造221、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煤炭加工252、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肥料制造262、农药制造263、合成材料制造265、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玻璃制造304、陶瓷制品制造307、炼铁311、炼钢312、钢压延加工313、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汽车整车制造361、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电池制造384、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电力生产441、热力生产和供应443、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62、环境治理业772。
(二)全面完成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工作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除上述行业外的所有行业,须于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登记。
三、核发权限
除火力发电项目由我厅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外,其余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由项目所在地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核发。
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由排污单位自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后,自动即时生成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下载打印留存。
四、申领程序
(一)申领和登记方式:除涉密项目外,所有排污许可申领核发、登记都通过线上办理。线下申领和登记的,请与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联系。
(二)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册、登录。
(三)信息公开: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还应进行信息公开,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通过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在内的公开途径,向公众公开。
(四)填报:生态环境部已发布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按照相应行业技术规范填报,暂未发布行业技术规范的,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纲》(HJ942—2018)填报。
(五)核发: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生态环境部8个分类处置措施,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填报存在问题的反馈问题,经排污单位修改完善后,核发排污许可证。
五、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的处罚
(一)对无证排污的处罚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3.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不按证排污的处罚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三)对被责令停止违法排污,拒不执行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对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