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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全文)

  来源:农业部官网 | 发布时间:2017-03-13

   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统筹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以耕地为重点,以实现农产品安全生产为核心目标,以南方酸性土水稻种植区和典型工矿企业周边农区、污水灌区、大中城市郊区、高集约化蔬菜基地、地质元素高背景区等土壤污染高风险地区为重点区域,按照“分类施策、农用优先,预防为主、治用结合”的原则,从防、控、治关键环节入手,强化监测评价,突出风险管控,实施分类管理,注重综合施策,坚持重点突破,狠抓督导考核,落实“国家统筹、省级推进、市县落实”的责任分工,逐步建立用地养地结合、产地与产品一体化保护的耕地可持续利用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土壤污染治理有序推进,耕地重金属污染、白色污染等得到有效遏制。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中轻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4000万亩,治理和修复面积达到1000万亩;建立针对重度污染区的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制度,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争达到2000万亩。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全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实现总体改善,对粮食生产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明显提高。
 
  二、完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
 
  (三)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建设。研究修订《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增加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细化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管理要求。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耕地质量保护条例》《肥料管理条例》制修订工作。2017年底前,出台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办法。针对耕地重金属、农膜残留等农用地土壤污染突出问题,鼓励推动地方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健全耕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等级划分、风险管控、损害鉴定、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研究与制修订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农业投入品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推进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修订,完善农产品产地环境(土壤、大气、灌溉水、秸秆还田等)和农业投入品(农药、农膜、化肥、有机肥和土壤调理剂等)重金属限量指标体系,研究制定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品种筛选和审定标准。配合有关部门颁布实施农用地膜新修订国家标准,研究制定可降解农膜相关标准,推动农药包装标准修订,增加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土壤的要求。鼓励地方制定适合本地农业特点和地域特征的农用地环境管理相关地方标准。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主要农作物农业投入、生产、产出全过程的农用地环境安全管理标准保障体系。
 
  三、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调查监测与类别划分
 
  (五)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加快完成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在此基础上,以耕地为重点,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开展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风险区加密调查、农产品协同监测,进一步摸清我国耕地土壤污染现状,明确耕地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区域。2018年底前,查明耕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
 
  (六)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7年底前,根据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统一部署,在现有相关耕地监测网络基础上,进一步布设全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构建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功能完备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强化农业环境监测保障能力。实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重点在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蔬菜等主产区和风险区域,制度化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质量状况同步监测。鼓励各地农业部门,在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地方特色农作物种植区等区域,增设监测点位和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实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补充监测。2018年底前,建成耕地土壤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平台,与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共享,适时对耕地环境风险变化作出预警,提出风险管控措施,并持续跟踪后续风险管控效果。
 
  (七)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在耕地土壤污染详查和监测基础上,将耕地环境质量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三个类别,实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2017年底前,以土壤和农产品污染协同监测状况为依据,会同环保部门出台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2020年底前,各地农业部门会同环保部门依据技术指南,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和图表,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区划。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变化进行动态调整。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开展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
 
  四、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耕地
 
  (八)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各地农业部门要根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积极配合国土等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推动各地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确保其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九)切实保护耕地质量。配合环保部门加强环境督查,督导地方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严格控制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已建成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配合水利部门加强灌溉水水质定期监测,防止污染物随灌溉水进入耕地。督促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切实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生产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因地制宜推行种养结合、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等措施,提升耕地质量,优先发展绿色优质农产品。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扎实推进“控、增、保、养”,分类施策,精准保护黑土地。密切跟踪例行监测结果,及时排查农产品质量出现超标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及时实施安全利用类措施。
 
  五、安全利用中轻度污染耕地
 
  (十)筛选安全利用实用技术。总结科研示范和实践探索经验,研究制定相关评价技术规范及标准,科学评价、筛选安全利用类耕地实用技术。2017年底前,出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全面加强宏观技术指导。2020年底前,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依据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科学制定适合当地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
 
  (十一)推广应用安全利用措施。以南方酸性土水稻产区(江西、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为重点区域,合理利用中轻度污染耕地土壤生产功能,大面积推广低积累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安全利用措施,降低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风险。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示范区,采用示范带动、整县推进的方式,分批实施。2020年底前,推广应用安全利用技术措施面积达4000万亩。
 
  (十二)实施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置。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实施跟踪监测,根据治理效果及时优化调整治理措施。推动地方制定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措施,对农产品质量暂未达标的安全利用类耕地开展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实施未达标农产品专企收购、分仓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污染物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六、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
 
  (十三)有序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区域农产品品种特性和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状况,科学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2017年底前,研究制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技术规定。及时总结湖南长株潭地区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经验,在南方酸性土水稻产区、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等地区开展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试点。2020年底前,依据耕地土壤污染详查结果,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进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工作。
 
  (十四)推进落实种植结构调整。在耕地重度污染区域,严禁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及时采取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措施。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加大对结构调整产业链的扶持,激发农民实施结构调整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继续开展湖南长株潭地区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总结完善技术路线、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试点成果可复制、可推广。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出台轮作休耕方案,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休耕试点。
 
  (十五)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支持政策,保证退得出、稳得住,切实保障农民收益不降低。严格控制大中城市郊区严格管控类耕地转用,确实需要转为建设用地的,要根据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

关键词: 土壤污染防治   土壤环境质量   土壤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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