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厅通告
2020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机构改革相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对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予以通告。
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机构垂直改革划定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依照本公告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我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与本通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1日
附件: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20年本)
一、农业水利
1.水库: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河流上的项目
2.其他水事工程: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3.火电站、热电站项目
4.煤炭开发(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除外)
5.输油、输气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项目
6.国家原油储存、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项目
三、交通运输
7.新建(含增建)铁路: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的铁路项目
8.公路: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项目的高速公路及国道主干线项目
9.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项目
10.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11.矿山开发(独立的选矿厂除外)
12.钢铁:烧结、球团、焦化、炼铁(包括直接还原、熔融还原)、炼钢项目(不包括建设脱硫、脱磷等铁水预处理项目,LF、RH、VD、VOD等钢水炉外精炼等不涉及新增钢铁产能的项目)
13.水泥、平板玻璃项目
14.有色冶炼项目
15.化工:对二甲苯(PX)、精对二甲苯(PTA)、电石项目
16.列入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的扩建炼油项目
五、其他项目
17.大型主题公园、特大型主题公园
18.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不含水库的防洪治涝工程,不含水库的灌区工程,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卫生项目
19.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