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于近日印发《石家庄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根据方案,到2019年底,石家庄市建成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
到2021年底,石家庄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基本完成市政雨污混错接治理和老旧管网修复改造。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我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均不低于100mg/L,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不低于90%,县城(含县级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不低于75%。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
(2019-2021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重点任务〉的通知》(冀建城建〔2019〕11号)要求,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解决污水直排、河(湖)水倒灌、雨污水错接混接、外水入渗、溢流污染、工业废水不达标纳管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和提升我市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收集、处理效能,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把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作为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全面提升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和水平,提升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优先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生活污水直排等热点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抓住主要矛盾和薄弱环节集中攻坚,重点强化体制机制建设和创新,加快补齐污水管网等设施短板,为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到2019年底,我市建成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
到2021年底,我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基本完成市政雨污混错接治理和老旧管网修复改造。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我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均不低于100mg/L,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不低于90%,县城(含县级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不低于75%。
二、重点任务
(一)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围绕落实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年底前完成我市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工作。专项规划要科学确定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总体规模和布局,污水收集处理能力要与服务片区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相匹配。(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二)开展排水管网排查和定期检测工作。抓紧制定我市城市市政排水管网排查与检测方案,2019年10月底前初步完成建成区主次干道市政排水管网以及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排水管网排查,查清排水管网、排水口、检查井及雨污错接混接点问题。同时委托专业机构编制排查报告和管道检测评估报告,2020年底前建立完善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城市市政排水管网定期排查检测制度。各县(市、区)要参照制定市政排水管网排查与检测方案,2019年底前初步完成县城主次干道市政排水管网以及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排水管网排查;积极探索推动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建设。(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三)全面推进排水管网新建改造。充分掌握污水来源及去向,做到我市建成区生活污水应收尽收,根据排查出的排水管网雨污错接混接点,2021年底基本完成错接混接点改造。认真落实《市政老旧管网改造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继续推进现有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作。加快城区污水管网建设,新建城区污水管网应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实行雨污分流制。持续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的污水管网建设,2021年基本消除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四)合理调控污水处理厂进水BOD浓度。对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mg/L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要结合污水处理厂服务片区的管网规划与建设,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治理方案,明确三年治理目标和措施,确保2021年底前BOD浓度达到100mg/L以上。进水BOD浓度高于100mg/L但低于130mg/L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原则上确保进水BOD浓度不下降。(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五)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提标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不能满足生活污水处理需求或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超过90%的,要因地制宜谋划污水处理厂新、扩建项目。对于人口少、相对分散或近期市政管网难以覆盖的地区,鼓励采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污水处理率。加快实施子牙河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重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六)健全污水接入服务和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排污许可和排水许可制度,加强雨污水排放管理,严禁雨污错接混接,严禁污水直排。建立健全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制度,排水、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强化溯源追查和执法,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配合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七)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规范工业废水纳网排放管理,推动工业企业入园进区。新建“十大”重点行业等重污染工业项目符合入园条件的须入园进区。全面摸底排查全市园区外涉水工业企业,出台园外涉水工业企业入园实施方案,明确园外涉水工业企业入园时间表。不具备入园条件且污水未经城镇或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直排环境的涉水工业企业,一律予以关停。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内容,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单位和相关部门监督。建立部门执法联动机制,依法处罚超排、偷排等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城管局、市住建局;责任部门:各县(市、区))
(八)完善河湖水位与市政排口协调制度。妥善处理河湖水位与市政排水的关系,充分发挥城市水体景观和内涝防治功能,杜绝盲目抬高水位营造景观的做法,防止河湖倒灌进入市政排水系统。(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部门:市城管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九)建立健全专业运行维护管理机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定额实施排水管网运行维护,根据排水管网特点、规模、服务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人员和经费保障。鼓励推行污水处理“厂-网-河(湖)”一体专业化运行维护机制,优先实行“厂-网”一体化运行,保障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配合部门: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十)妥善处理处置污泥。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当具备污泥达标处置的能力,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达标处理处置,含水率60%以上的污泥严禁直接填埋,非法污泥堆放点要一律予以取缔。鼓励采取水泥窑协同焚烧、电厂焚烧发电等方式处理处置污泥,提高污泥资源化利用率。到2020年,我市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十一)加强再生水回用。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特别是执行排水标准较高的地区,要积极谋划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补偿运行成本。工业生产、河道补水、生态景观、建筑施工、城市杂用等应优先使用再生水。到2020年底,我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牵头单位:市城管局;配合部门: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三、强化责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负责组织本辖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制定本地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于2019年底前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实施方案应细化年度目标任务,形成建设和改造项目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城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的协调和实施工作;发改部门要健全污水处理费调价机制,重点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监督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各类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排水管理和相关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监管;水利部门要科学调蓄河湖水位,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进行统一配置;审批部门要尽快落实和完善排水许可审批制度。
(二)加大资金支持。要坚持投入与任务相匹配的原则,重点支持本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同时加大政策性资金投入力度,统筹海绵城市试点、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以及水环境治理重点项目建设,建立完善项目库,深化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营造良好市场营商环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确保资金投入与三年行动任务相匹配。
(三)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建立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应当补偿污水处理、管网维护、污泥处置正常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完善政府和居民共担的费用保障机制,统筹使用污水处理费及财政补贴资金,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保障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