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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来源:德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9-12-17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日前,德州印发《德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全文如下:
 
  德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改善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减缓重污染程度,保障公众健康;以应急促管理、促减排、促环境质量改善,使应急期间严格的管理措施逐渐提升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德州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适用本预案。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和职责、应急预防、预警、公众健康提示、应急响应、信息公开、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宣传、监督问责、应急保障、附则13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德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采用“1+13+N”的架构。“1”为《德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应对大范围空气重污染提前预警和响应的政府专项预案;“13”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N”为市政府相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而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预案、部门实施方案和企业操作方案共同构成德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对;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成立德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德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府相关部门具体实施方案企业操作方案急领导工作,制定和完善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对应急期间重大事项处置的决策、市级预警的发布与解除、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督导以及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市长担任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国网德州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预警预报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督导督查组。
 
  (一)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和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贯彻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日常事务;接收、上报预警预报信息,传达上级应急指令,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调度、分析和总结;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预警预报组。由市气象局和山东省德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组成。按照预警预测会商机制要求,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向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三)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四)督导督查组。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成立督导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督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其他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见附件1、2)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应急预防
 
  (一)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措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自或联合开展针对工业废气排放、堆场扬尘、城市建筑扬尘、交通运输扬尘、机动车限行、车用燃油品质保障、露天焚烧的日常监督检查或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引导和鼓励涉气企业将设备检修、维护时间安排在冬季采暖期。
 
  (二)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8月31日前,根据辖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和社会敏感度,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清单,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9月30日前将修订后的应急减排清单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生态环境部。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应急减排清单进行一次调整,并于12月15日前按上述程序再次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12月30日前将调整后的应急减排清单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生态环境部。
 
  列入减排清单的企业要按照指导意见和本预案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制作公示牌,操作方案报县(市、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公示牌设置在厂区或车间入口等显要位置。操作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对涉及民生或安全生产等原因不能停产、限产的,或因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产、限产的,可通过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或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减排,企业需明确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级别预警的排放限值,并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要求。
 
  四、预警
 
  (一)预警预报
 
  建立德州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机制。山东省德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及其动态趋势分析和空气质量预报;市气象局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山东省德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市气象局建立专线网络连接,充分共享监测信息资源。完善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构建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视频交流平台,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会商后联合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达到预警等级时,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出预警建议,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要增加联合会商频次。具体操作办法由山东省德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市气象局共同制定,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当会商预测未来48小时后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或接到上级重污染天气通报时,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并加密预测会商频次,实时关注变化。
 
  2.当会商预测未来24小时后将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
 
  3.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时,预警预报组应立即组织紧急会商。如会商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明显改善,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和预测结果,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
 
  4.当空气质量指数出现异常变化时,预警预报组要结合周边城市空气质量情况做出研判。
 
  (二)预测修正
 
  当预测数据与实际数据偏差较大时,山东省德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时与市气象局对接,分析数据偏差原因,找出偏差规律,后续预测时予以校正纠偏,并按纠偏后的数据上限确定预警等级。(三)预警分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III级)、橙色预警(II—9—级)和红色预警(I级)。
 
  1.黄色预警(III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II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3.红色预警(I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四)预警级别调整1.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2.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五)预警信息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我市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根据国家要求,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当接到启动预警的建议后,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填写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报请有关领导签发。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签发;橙色、红色预警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和应急指令。内容包括:不利气象条件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时间和等级、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等。针对企业、社会的预警信息和响应措施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六)区域应急联动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预测多个连片城市发生区域性重污染天气时,按生态环境部或省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启动相应级别预警,落实区域应急联动。
 
  (七)预警解除
 
  当我市空气质量改善到AQI<200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预警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出预警解除建议,提交指挥部办公室。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领导审批后,按照发布程序解除。
 
  五、公众健康提示
 
  (一)市生态环境局每日在网站发布城市空气质量预报。
 
  (二)当预警预报组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24小时)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预测结果,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公众发布健康提示信息。提示信息如下:
 
  (1)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2)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六、应急响应按市应急指挥部应急指令指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一)响应分级与减排比例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III级响应,全社会SO2、NOX、颗粒物(PM)、VOCS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II级响应,全社会SO2、NOX、颗粒物(PM)、VOCS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I级响应,全社会SO2、NOX、颗粒物(PM)、VOCS减排比例达到30%以上。
 
  (二)分级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涉及的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棉、石灰窑、铸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煤制氮肥、制药、农药、涂料、油墨、家具、包装印刷、人造板、塑料、橡胶、工业涂装和工业锅炉等31个重点行业,严格按照技术指南要求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其中,对长流程联合钢铁、焦化、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陶瓷、玻璃、石灰窑、铸造、炼油与石油化工、制药、农药、涂料、油墨等15个行业进行了绩效分级(A级、B级、C级),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未纳入31个重点行业的工业企业,采取相应级别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
 
  1.III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②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③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④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⑤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C,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C。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④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自我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涉气产排污生产工序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一厂一策”采取停限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排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长流程联合钢铁: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烧结机、球团设备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石灰窑停产。C级烧结机、球团设备停产,如预警响应时间超过120小时,之后时段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高炉停产50%(含)以上,以高炉计,石灰窑停产,6m及以上炭化室出焦时间延长至28小时,6m以下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短流程钢铁:独立烧结、球团、轧钢企业,停产,停止运输。独立铁合金:矿热炉、精炼炉、中频炉、烘干窑及烧结机等停产50%(含)以上,以产能规模和设备数量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焦化行业(机焦):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延长结焦时间至36小时,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C级延长结焦时间至36小时,4.3米焦炉停止50%(含)以上炭化室装煤,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焦化行业(热回收焦企业):延长结焦时间,生产负荷控制在70%以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焦化行业(半焦<兰炭>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炭素: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C级焙烧工序停产50%以上,以火焰系统计。
 
  再生铜铝铅锌:未采取覆膜袋式除尘或滤筒除尘等高效除尘设施、再生铅熔炼烟气未配备脱硫设施的、未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熔炼炉以煤为燃料的企业,所有生产设施全部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水泥行业(包括水泥熟料生产、粉磨站、矿渣粉、水泥制品等,特种水泥行业除外):水泥制品、粉磨站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砖瓦窑:非隧道窑企业停产,禁止运输。陶瓷(卫陶和日用陶瓷除外):A级、B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C级停产,禁止运输。
 
  耐火材料:使用煤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使用天然气、煤气或液化气等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玻璃行业: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限产20%,按生产线怠速计。C级按前一年中,日生产最低负荷运行,自启动预警日当天起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岩棉:使用非电弧炉的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石灰窑:A级、B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C级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铸造行业:A级、B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C级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炼油与石油化工:A级、B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C级炼油生产装置(常减压蒸馏装置、催化裂化装置、催化重整装置、延迟焦化等炼油生产装置)生产负荷控制在90%(含,以小时加工量计)以内,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化工生产装置(乙烯装置、制苯装置、有机化学品装置、合成橡胶装置、合成树脂装置、合成纤维装置等)生产负荷控制在70%(含,以小时加工量计)以内,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同时辅助装置(锅炉、加热炉等)根据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配比;根据生产装置加工量的减少水平,同比例降低原辅材料及产品装卸频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煤制氮肥:固定床气化炉停产50%,以气化炉数量计。根据生产装置生产量的减少水平,降低原辅材料及产品装卸频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制药行业: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C级停产30%(含)以上,发酵级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化学合成级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提取级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农药制造: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C级停产30%(含)以上,原药企业实行“以罐定产”,以发酵罐、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独立制剂企业以生产线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涂料制造: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C级配料、预混、分散、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油墨制造: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C级—17—配料、溶化、搅拌、研磨、调整、灌装、包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家具制造: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停产工序包括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包装印刷(书报刊、本册印刷,无VOCs排放的数字印刷及其他生产工序除外):使用溶剂型油墨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人造板:未使用燃气(低氮燃烧)、电加热、生物质锅炉的企业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塑料制造(再生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制造、合成革制造企业):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橡胶制品制造:使用溶剂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工业涂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18—工业锅炉:包括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和生物质锅炉等,工业锅炉绩效等级与所属企业或所服务企业绩效等级挂钩,按绩效评级水平较低级别计,《指导意见》中涉及重点行业的工业锅炉,按所属行业采取相应减排措施;《指导意见》中未涉及行业的工业锅炉,应急响应期间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以上。其他化学品制造行业:生产胶黏剂等化工产品的企业,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停止生产。玻璃钢行业:裱糊及表面涂装工序停止生产。无纺布、土工布(膜)行业:涉VOCs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限产30%(含)以上,以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计。除上述行业外,其他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行业企业一并纳入应急管控范畴。②扬尘控制措施。城市主干道道路保洁在正常基础上每天增加2次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③综合性措施。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和原材料运输。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2.II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②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③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④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⑤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C,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C。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③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④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⑤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自我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涉气产排污生产工序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①机动车限行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县(市、区)城区内,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中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②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一厂一策”采取停限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排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长流程联合钢铁: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C级烧结机、球团设备停产,如预警响应时间超过120小时,之后时段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石灰窑停产,6m及以上炭化室出焦时间延长至28小时,6m以下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C级高炉停产50%(含)以上,以高炉计。C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短流程钢铁:独立烧结、球团、轧钢企业停产,停止运输。电炉炼钢企业停止车辆运输。独立铁合金:矿热炉、精炼炉、中频炉、烘干窑及烧结机等停产50%(含)以上,以产能规模和设备数量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焦化行业(机焦):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C级延长结焦时间至36小时,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C级4.3米焦炉停止50%(含)以上炭化室装煤。
 
  焦化行业(热回收焦企业):延长结焦时间,生产负荷控制在70%以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焦
 
  化行业(半焦(兰炭)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炭素: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C级焙烧工序停产50%以上,以火焰系统计。C级煅烧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原辅材料。再生铜铝铅锌:再生铜、铝、铅、锌生产线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水泥行业(包括水泥熟料生产、粉磨站、矿渣粉、水泥制品等,特种水泥行业除外):水泥制品、粉磨站停产;水泥熟料生产线停产;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日处理生活垃圾与污泥总量低于400吨(含)、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总量低于熟料产能4%(含)的生产线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砖瓦窑:停产,禁止运输。
 
  陶瓷(卫陶和日用陶瓷除外):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焙烧工序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运输。C级停产,禁止运输。耐火材料:使用煤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使用天然气、煤气或液化气等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玻璃行业: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限产20%,按生产线怠速计。C级按前一年中,日生产最低负荷运行,自启动预警日当天起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岩棉:使用非电弧炉的企业停产。使用电弧炉的企业停产50%(含)以上,按生产设施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石灰窑: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停产保窑,减少50%车辆运输。C级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铸造行业: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C级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炼油与石油化工: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C级炼油生产装置(常减压蒸馏装置、催化裂化装置、催化重整装置、延迟焦化等炼油生产装置)生产负荷控制在90%(含,以小时加工量计)以内,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B级、C级化工生产装置(乙烯装置、制苯装置、有机化学品装置、合成橡胶装置、合成树脂装置、合成纤维装置等)生产负荷分别控制在80%(含)和70%(含)以内,以小时加工量计,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B级、C级辅助装置(锅炉、加热炉等)根据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配比,根据生产装置加工量的减少水平,同比例降低原辅材料及产品装卸频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煤制氮肥:固定床气化炉全部停产,其余气化炉停产50%,以气化炉数量计。根据生产装置生产量的减少水平,降低原辅材料及产品装卸频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制药行业: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C级分别停产20%(含)和30%(含)以上,发酵级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化学合成级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提取级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农药制造: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C级分别停产20%(含)和30%(含)以上,原药企业实行“以罐定产”,以发酵罐、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独立制剂企业以生产线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涂料制造: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C级配料、预混、分散、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油墨制造: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C级配料、溶化、搅拌、研磨、调整、灌装、包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家具制造:使用非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停产工序包括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包装印刷(书报刊、本册印刷,无VOCs排放的数字印刷及其他生产工序除外):使用非溶剂型油墨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印刷机数量计。使用溶剂型油墨的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人造板: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塑料制造(再生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制造、合成革制造企业):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橡胶制品制造: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石蜡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工业涂装: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工业锅炉:包括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和生物质锅炉等,工业锅炉绩效等级与所属企业或所服务企业绩效等级挂钩,按绩效评级水平较低级别计,《指导意见》中涉及重点行业的工业锅炉,按所属行业采取相应减排措施;《指导意见》中未涉及行业的工业锅炉,应急响应期间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20%以上。其他化学品制造行业:生产胶黏剂等化工产品的企业,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停止生产。其他化工企业在保障安全生产前提下限产20%以上。
 
  玻璃钢行业: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停止生产。金属加工业:铝压延加工业停产、钢压延加工业压延工序停止生产。无纺布、土工布(膜)行业:涉VOCs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限产60%(含)以上,以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计。
 
  其他塑料行业:涉VOCs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停产。书报刊、本册印刷(教材等保障性刊物除外):涉VOCs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计。
 
  食品加工业:产生VOCs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计。除上述行业外,其他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行业企业一并纳入应急管控范畴。③扬尘控制措施。城市主干道道路保洁在正常基础上每天增加3次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施工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④综合性措施。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和原材料运输。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3.I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不要外出,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②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③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④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⑤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C,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C。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根据《德州市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公交免费实施方案》规定,红色预警期间全市统一实施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③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④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⑤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自我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涉气产排污生产工序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①机动车限行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县(市、区)城区内,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中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②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一厂一策”采取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排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长流程联合钢铁: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C级烧结机、球团设备停产,如预警响应时间超过120小时,之后时段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石灰窑停产,6m及以上炭化室出焦时间延长至28小时,6m以下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C级高炉停产50%(含)以上,以高炉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短流程钢铁:独立烧结、球团、轧钢、电炉炼钢企业停产,停止运输。独立铁合金:矿热炉、精炼炉、中频炉、烘干窑及烧结机等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焦化行业(机焦):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C级延长结焦时间至36小时,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C级4.3米焦炉停止50%(含)以上炭化室装煤。
 
  焦化行业(热回收焦企业):延长结焦时间,生产负荷控制在70%以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焦化行业(半焦(兰炭)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炭素: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焙烧工序停产50%以上,以火焰系统计,减少50%车辆运输。C级焙烧工序停产50%以上,以火焰系统计,煅烧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原辅材料。
 
  再生铜铝铅锌:再生铜、铝、铅、锌生产线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水泥行业(包括水泥熟料生产、粉磨站、矿渣粉、水泥制品等,特种水泥行业除外):水泥制品、粉磨站停产;水泥熟料生产线停产;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日处理生活垃圾与污泥总量高于400吨但低于600吨(含)、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总量高于熟料产能4%但低于6%(含)的生产线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砖瓦窑:停产,禁止运输。
 
  陶瓷(卫陶和日用陶瓷除外):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焙烧工序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运输。C级停产,禁止运输。
 
  卫陶和日用陶瓷:停产,禁止运输。耐火材料:停产,禁止运输。
 
  玻璃行业: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限产20%,按生产线怠速计,减少50%车辆运输。C级按前一年中,日生产最低负荷运行,自启动预警日当天起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岩棉:使用非电弧炉的企业停产。使用电弧炉的企业停产50%(含)以上,按生产设施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石灰窑: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停产保窑,减少50%车辆运输。C级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铸造行业: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C级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炼油与石油化工: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C级炼油生产装置(常减压蒸馏装置、催化裂化装置、催化重整装置、延迟焦化等炼油生产装置)生产负荷控制在90%(含,以小时加工量计)以内,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B级、C级化工生产装置(乙烯装置、制苯装置、有机化学品装置、合成橡胶装置、合成树脂装置、合成纤维装置等)生产负荷分别控制在80%(含)和70%(含)以内,以小时加工量计,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B级、C级辅助装置(锅炉、加热炉等)根据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配比,根据生产装置加工量的减少水平,同比例降低原辅材料及产品装卸频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煤制氮肥:固定床气化炉全部停产,其余气化炉停产50%,以气化炉数量计。根据生产装置生产量的减少水平,降低原辅材料及产品装卸频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制药行业: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C级分别停产20%(含)和30%(含)以上,发酵级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化学合成级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提取级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农药制造: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C级分别停产20%(含)和30%(含)以上,原药企业实行“以罐定产”,以发酵罐、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独立制剂企业以生产线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涂料制造: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C级配料、预混、分散、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油墨制造:A级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C级配料、溶化、搅拌、研磨、调整、灌装、包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家具制造: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包装印刷(书报刊、本册印刷,无VOCs排放的数字印刷及其他生产工序除外):油墨企业供墨、涂布、印刷、覆膜、复合、上光、清洗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人造板: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塑料制造(再生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制造、合成革制造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橡胶制品制造: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工业涂装: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工业锅炉:包括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和生物质锅炉等,工业锅炉绩效等级与所属企业或所服务企业绩效等级挂钩,按绩效评级水平较低级别计,《指导意见》中涉及重点行业的工业锅炉,按所属行业采取相应减排措施;《指导意见》中未涉及行业的工业锅炉,应急响应期间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30%以上。
 
  其他化学品制造行业:生产胶黏剂等化工产品的企业,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停止生产。其他化工企业在保障安全生产前提下限产30%以上。
 
  金属加工业:铝压延加工业停产、钢压延加工业压延工序停止生产。
 
  书报刊、本册印刷(教材等保障性刊物除外):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停止生产。
 
  食品加工业、饲料行业、面粉行业、木材加工、玻璃钢行业、其他塑料行业、无纺布、土工布(膜)行业: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停止生产。
 
  除上述行业外,其他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行业企业一并纳入应急管控范畴。③扬尘控制措施。城市主干道道路保洁在正常基础上每天增加4次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施工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④综合性措施。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和原材料运输。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三)信息报送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于每日15:00前将应急工作情况报市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汇总,于当日17:00前报指挥部领导。
 
  (四)总结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结束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应急响应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指挥部成员单位将应急工作总结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4月30日前对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5月31日前对市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生态环境部。
 
  七、信息公开
 
  (一)内容。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35—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二)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急指挥部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做好舆情引导处置。
 
  (四)时间。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八、应急培训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九、应急演练
 
  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依据各自预案、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组织演练,提高应对能力。指挥部视情组织综合性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的形式。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分析总结,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改进和完善。
 
  十、应急宣传
 
  市、县新闻发布机构组织媒体及时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及时进行正确舆论和宣传,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十一、监督问责
 
  (一)督导督查机制。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预案、实施方案和各自职责,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督导检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督导督查组视情组织对全市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举报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市民对未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三)责任追究。各部门和企业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单位和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应急保障
 
  (一)人员保障。指挥部办公室、预警预报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督导督查组人员要配备齐全,及时到位。各成员单位和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二)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总结、监督检查等工作需要,包括仪器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等。各成员单位和企业要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十三、附则
 
  (一)本预案由德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德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德政办字〔2018〕103号)同时废止。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分别修订各自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并于本预案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列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本预案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具体操作方案,并于本预案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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