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据目前天津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进展情况,各区环境监察机构要在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天津市VOCs排污收费系统中现有企业的排污申报和核定开单工作。
对拒报、谎报以及拒不缴纳排污费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
各区环境监察机构要及时督促新增试点行业企业填报《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基本信息申报表》,同时将基本信息录入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系统,统一向市环境监察总队申领CA证书,并按照排污费征收有关要求开展后续工作。
三
各区环境监察机构要加强试点行业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力度,保证申报材料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