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据《苏州环保指南》记者了解到,近期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出了《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补充通告》,根据通告要求,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计划在2019年底前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提前一年将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而这两天,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管理人员已经在紧急催办。
《补充通告》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限,由于2019年度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数量众多,建议排污单位尽早在以下时限内开展申领工作:
2019年10月31日前
向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逾期未申请可能会导致排污单位无法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自2020年1月1日起,《管理名录》中列明的所有33个大类82个行业,以及《管理名录》所列行业外满足《管理名录》第六条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否则一经发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作出严厉处罚;同时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最高可以处两百万元罚款。申领程序与《关于苏州市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的通告》(苏环管字〔2019〕49号)一致。
通告网址
http://www.szhbj.gov.cn/hbj/InfoDetail/?InfoID=21274bee-4fc8-4de0-9ed7-da088c302b78&CategoryNum=003)
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苏州市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工作涉及《管理名录》中列明的所有33个大类82个行业的排污单位。名录如下:
另外,《管理名录》所列行业外且满足《管理名录》第六条条件之一的其他排污单位,也在申领范围之内,具体条件为:
1.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3.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
4.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5.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6.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