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今年又有什么关于地下水的提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张守志:做好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 全力守护西北地下水环境
西北经济正在崛起,城市迅速发展,对水的需求不断增加,地下水开发利用的规模势必不断扩大,地下水环境问题也会日益突出。“严重的水危机逐步将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一直以来对地下水环境问题十分关注的住宁全国政协委员张守志说。
我国西北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大部分区域无常年性地表水流,主要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地下水开发技术的提高,西北地区对地下水的开发利用程度不断加大,使区域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地下水水质恶化、地下水污染,引发了地下水水源破坏和枯竭、原生植物退化或枯死、土地沙化等一系列显性和隐性(滞后)生态环境恶化问题。
同时,相对于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保护存在较大技术性难度,情况复杂不易协调,使得我国对地下水环境保护在政策与制度上还不够完善。
“地下水环境急需守护。”张守志说。他建议,从全面深化改革层面进行地下水环境保护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同时,由环保部门牵头,在西北生态脆弱区按地下水补给径流的自然区域开展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建立地下水补给径流自然区防护带,科学划分防护带的范围和防护层位,完善地下水源地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监管机制,创新地下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健全地下水源地水质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以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强化保护,推动地下水环境功能区保护的实施,保证地下水水源地及补给区范围内水环境安全,实现地下水水源地的安全持续利用。
李长安委员:看不见的污染比看得见的污染更可怕
“大家一说起污染就提到雾霾,其实看不见的污染比看得见的污染更可怕!”3月5日下午,教育界42组讨论会上,李长安委员一开口就引起了全场关注。“看不见的污染有两类,一类是土壤污染,这类污染是累积的,也无处可去,不但影响到我们这一代,还殃及子孙。另一类是地下水污染,地表水污染可以稀释,但是地下水的自净功能非常有限,而我国有70%的人口靠地下水生活。所以这两个看不见的污染也应成为政府关注的重点。
郑玉红:加强地下水污染监控处理(2016年提案)
“环境污染是近几年最热门的问题,相关部门也高度重视,如空气PM2.5实时监测、土壤污染普查、河流的监测等。但是地下水污染问题似乎被遗忘了。因此,企业地下排污、垃圾场渗滤液、残留农药、含铬污泥、造纸废渣等对地下水污染行为还在继续。”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农业资源资产评估服务中心主任郑玉红说。
目前,我国600多个城市中有400多个都是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比例高达60%以上。农村饮用水采用集中式或管网式供水方式比例低,大多数村民的饮用水仍然来自地下水,有些干旱地区还用受污染的地下水进行农业灌溉。
近年来,我国在重点区域、重点城市开展了地下水动态监测和资源量评估,取得了较为全面的数据,但尚未系统开展全国范围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的调查评估,地下水的检测与管理还比较薄弱,亟待加强。
郑玉红建议,建立健全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按照国土面积,确保国家级地下水监测点达到2万至4万个;严格控制影响地下水的城镇污染,持续削减影响地下水水质的城镇生活污染负荷,控制城镇生活污水、污泥及生活垃圾对地下水的影响;强化重点工业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强重点工业行业地下水环境监管;分类控制农业面源对地下水污染,逐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对地下水的影响;有计划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借鉴国外地下水污染修复技术经验,筛选典型污染场地,积极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工作。
张绍敏:建议出台专项法规保护地下水资源(2016年提案)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侧重经济利益,重利用轻保护,我省地下水资源遭到了破坏。地下水超采导致地面沉降、植被退化、土壤沙化等一系列生态环境地质问题,地下水的不合理利用导致土壤盐渍化、水质恶化等问题。“我省现行的地下水资源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省人大代表张绍敏说,我省应在立足于有效解决现行地下水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尽快开展省、市级的地下水立法工作。
目前我省地下水保护存在诸多问题。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方面的基础性法律中,并未明确提出对地下水资源进行保护,再加上长期以来人们片面的将水资源理解为地表水,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人们忽视了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浅层地下水需数年或数十年才能恢复,深层地下水则需数百年才能恢复,有的甚至永远无法恢复。而且我省一些地方,特别是城市周边和农村地区,地下水水质受到了严重污染。为此,她提交了《关于开展地下水资源保护立法的议案》。
根据她提交的议案,我省应针对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散、乱的现状,制定有关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水位调控、水质保护、节水以及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划分的专门性法规。内容包括建立地下水水市场法律制度,对地下水水权交易活动进行立法规范。建立地下水开采总量与水位“双控制”制度,设置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地下水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取水限制审批制度、农业灌溉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等制度。
同时,还应建立污染防治制度。禁止利用渗井、深井、渗坑等直接向地下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或进行污水回灌。建立超采区、禁采区、限采区控制制度,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开采地下水有可能破坏生态环境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地区等都应纳入控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