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上被公布的涉气“黄、红、黑”牌企业要加快推进各项大气污染工作任务落实,并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管理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制定整改方案,写明整改内容和整改时限,于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备。同时要严格按照整改方案组织整改,确保各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各县(市、区)分局、开发区环保建设部、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要加强对被公布的涉气“黄、红、黑”牌企业的监管,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企业积极整改、停限产整治措施执行到位。
三、被公布的涉气“黄、红、黑”牌企业在整改完成后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递交整改完成情况报告与停限产整治凭证(用电情况表等),通过相关部门核查后,市生态环境局将适时对企业“黄、红、黑”牌进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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