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九)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参与)
(三十)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组织编制省、市两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2017年8月底前完成,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加强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将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纳入国家项目库。(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三十一)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工程。
各市、县以受污染耕地为重点,确定治理修复重点区域,通过试点示范,有计划地推进治理与修复工程项目实施。2017年起,各市根据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需要,分年度组织实施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2017年底前,石家庄、保定、衡水、邢台市按计划完成已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工作任务。到2020年,全省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目标任务。(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组织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2018年底前,石家庄、唐山、保定、沧州、衡水市和辛集市,在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中,选取30个污染地块修复试点项目,开展治理修复试点。(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三十二)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完善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和工程验收制度,落实修复工程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由责任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监测评估,评估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参与)
(三十三)督导治理修复任务落实。自2017年起,各市、县环保部门每半年要分别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省环境保护厅按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报告;省环境保护厅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治理修复试点任务进行督导检查。自2018年起,按照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成效评估相关规定,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参与)
七、加快修复技术体系研究,促进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三十四)强化治理修复技术支撑。针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土壤环境问题,以及现代土壤环境科学及修复技术的发展需求,围绕土壤环境过程与健康、监测与安全、修复与管理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基础性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识别与诊断、重污染耕地原位修复、基于设备化的场地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支持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评估决策支持系统研发。加强全省土壤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支持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技术单位建立土壤环境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领域工程技术中心。(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三十五)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建立全省土壤环境保护与治理修复实用技术体系,重点开展植物修复、固化稳定化、热脱附、水泥窑共处置、生物堆等成熟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充分利用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实践成果,推进治理与修复技术的工程化、设备化应用。定期发布鼓励发展和应用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目录。自2018年起,开展河北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成果转化基地建设。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三十六)促进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鼓励我省相关环保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培育和扶持一批骨干、龙头企业。采用“互联网+”模式,有效链接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用户,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咨询服务、专用设备制造等产业链条式发展。推动发展环境数据资源服务产业。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技术服务信用评定办法,定期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单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探索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有关责任方终身责任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参与)
八、创新激励约束机制,构建污染防治政策体系
(三十七)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财政投入。各级政府整合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修复和国家、省确定的治理修复目标任务及试点示范工作等,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研究制定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奖励政策,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替代种植或实施轮耕、休耕、禁种、结构调整等措施导致的农户损失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各地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必需的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三十八)拓宽土壤保护融资渠道。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应用,引导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金融机构统筹安排设立相关专项建设基金,倾斜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供销社、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