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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全文)

发布时间:2017-03-07

 
  五、突出重点领域监督管理,综合防控土壤环境污染
 
  (十七)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监测。结合全省污染源普查等工作成果,根据企业分布和排污状况,确定全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自2017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其企业用地每年开展至少1次土壤环境监测,编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监测数据和报告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重点监测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数据及时上传河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组织)
 
  (十八)深化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2017年底前,涉重金属国控企业全面完成在线监测设施建设。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优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材料及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火电、工业锅炉、水泥等行业在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提标改造中,加强对重金属、苯系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协同处置。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完成国家下达的削减任务。(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十九)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鼓励涉重金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改造,完善信贷、用地、环保准入要求和淘汰资金奖补政策,鼓励过剩产能企业主动退出。全面清理整顿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污设施差的小型工矿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取缔。自2017年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根据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分年度淘汰方案,于每年底前将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其新增涉重金属建设项目审批。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禁止落后产能向农村地区转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二十)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力度,新建和生产矿山逐步实现全面治理、全面复垦,加快推进闭坑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程。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土壤污染,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装备、物资。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2018年底前,完善覆膜、压土、排水、堤坝加固等闭库措施。唐山、张家口、承德、保定、石家庄、邯郸、邢台等矿产开发活动集中的地区,2017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矿山开发利用土壤环境保护规划,报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对青龙铀矿和沽源铀矿每年开展2次土壤环境监测,对其他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每年监测1次。(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二十一)提高工业废物处置水平。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铬渣、赤泥、电石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2017年6月底前,各市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并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2018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推动实施尾矿提取有价组分、粉煤灰高附加值利用、钢渣处理与综合利用、工业副产石膏高附加值利用等重点工程,逐步扩大利用规模。到2020年,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轮胎、废塑料、废旧机械等的回收处理活动,建设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集中加工处理园区,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工艺,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自2017年起,在石家庄、唐山、张家口等市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二十二)规范危险废物处置行为。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利用处置企业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并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科学规划全省总体利用处置布局与能力,控制危险废物入境利用处置规模。建设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活动,强化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管理。2017年底前,整顿一批不规范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关停一批处置设施落后企业。加快建设废酸回收和处置设施;鼓励开展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分类回收和安全处理处置。(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二十三)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在拆除前,要制定原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中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出具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监测报告,报所在地县级环保、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待生产设施拆除完毕方可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拆除物,须按照有关规定安全处理处置。(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二十四)健全垃圾处理处置体系。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安全处置,推进石家庄、邯郸市等国家确定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工作,到2020年,试点城市垃圾分类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体系基本形成,纳入强制分类范围的生活垃圾收集覆盖率达到国家要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结合全省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规划村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扩大农村环境连片规模整治成效。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点),清理现有无序堆存的生活垃圾,2017年底前,全省所有县(市、区)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规范有效处理。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等资源化利用示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二十五)推进污水污泥同步治理。加快推进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严格监控重点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指标,防范对土壤造成污染。开展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排查,规范污泥处理处置,杜绝违法倾倒污泥等现象。严禁将污泥直接用作肥料,禁止不达标污泥就地堆放,结合污泥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逐步取消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方式。鼓励利用水泥厂等工业窑炉,开展污泥协同焚烧处置。2017年底前,全省所有市、县建成区范围内现有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污泥处理设施达标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二十六)推行农业清洁生产。
 
  合理使用农药化肥。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鼓励使用有机肥、生物有机肥和绿肥种植,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强对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控,提高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预警能力。落实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工作目标,到2018年,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8%以上,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5%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38%以上;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省农业厅牵头,省供销社等参与)
 
  严格控制灌溉用水水质。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防止未经处理或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加大农村坑、塘、沟、渠污染治理,落实灌溉水输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2018年底前,全省主要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和现代农业园区,全部实现农田灌溉水质稳定达标。(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厅参与)
 
  (二十七)加强农业废弃物处理处置。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参与、市场驱动,探索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押金制度,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建设。2017年底前,各市选取1个产粮大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试点;2020年底前,试点规模扩大到30个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及果品产业重点县。按照有利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农药包装相关技术规范。逐步推行使用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逐步淘汰铝箔包装,鼓励使用水溶性包装;逐步淘汰小容量和非标准型包装,鼓励使用大容量包装。(省农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推广高标准加厚地膜,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农膜的行为。因地制宜设置废弃农膜回收点,支持建立一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加工企业,逐步形成“农户收集、网点回收、企业加工”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体系。2018年起,在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废弃农膜回收试点;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省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供销社等参与)
 
  (二十八)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专项整治,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防止有害物质通过畜禽废弃物进入农田。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2019年底前,全省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依法取缔。推进养殖密集区域分散养殖适度集中、集约化经营,实施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集成推广畜禽养殖清洁化生产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等参与)

关键词: 土壤污染防治   土壤环境质量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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