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河长职责
省级总河长对全省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对全省河长制工作进行总督导、总调度。
省级河长负责指导、协调所分管河湖的保护管理工作,督导下级河长和省级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组织研究加强河湖管理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河湖管理重大问题。
市县两级总河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重点对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防洪保安、执法监管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协调、督导调度,及时研究解决河湖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市县乡三级河长对分管的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检查督导下级河长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组织协调上下游、左右岸进行联防联控;组织对超标排污、侵占河道、围垦河湖、倾倒垃圾、非法采砂、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处置涉水突发问题;对河湖管理绩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三)责任分工
实行河长对总河长负责、下级河长对上级河长负责和部门分工负责的河长责任分工制。根据实行河长制工作需要,明确责任部门和分工。
省委组织部负责将河长制考核结果作为省委对市县党政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省委宣传部负责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省编委办负责落实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机构和人员编制。
省委、省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市县乡实行河长制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协调推进重要河湖综合整治规划和重点项目的实施,争取国家投资和政策支持。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开展依法打击危害河湖管理保护和危害水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省监察厅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部门移交的实行河长制和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中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失职失责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落实河湖管理保护等相关经费。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加强河湖岸线用途管制,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工作。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推进实施《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河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调推进城市污水收集与处理、黑臭水体和生活垃圾处理等综合治理。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处理交通设施与河道防洪安全有关事宜,监管交通运输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河道防洪排涝标准、河道清障方案,配合司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建立依法管理河湖的长效机制。
省农业厅负责协调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农村沟渠清理整治。
省林业厅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湖岸线绿化和湿地保护修复。
省审计厅负责河道自然资源资产审计。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严防因尾矿库溃坝等生产安全事故引发尾矿砂泄入河道现象的发生。
省法制办负责河道保护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审查修改工作。
省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负责协调推进、督导落实省级河长确定的具体事项,组织制定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市县应结合本地实际,具体明确本级相关部门职责与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