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要求,各县(市、区)分局要将ODS淘汰履约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职责;建立涉ODS企业数据库,并及时更新;进一步落实ODS备案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规范涉ODS企业运营管理。
各县(市、区)分局要于8月内组织0DS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检查企业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三氯一氟甲烷(CFC-11)、四氯化碳(CTC)等国家禁止ODS行为,对组合聚醚生产和PU泡沫生产企业要按照组合料来源,逐批次开展ODS取样检测,对初测检出存在违规的样品,送有资质单位进行复检;
●检查相关企业是否落实《关于禁止生产以一氯二氟乙烷(HCFC-141b)为发泡剂的冰箱冷柜产品、冷藏集装箱产品、电热水器产品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49号)要求,在冰箱冷柜、冷藏集装箱、电热水器等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使用HCFC-141b的行为;
●检查使用含氢氯氟烃(HCFC)企业是否按照《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及《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销售和使用备案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14〕123号)和《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销毁、维修和报废备案管理的通知》(晋环车〔2016〕2号)要求申领使用配额许可或进行备案,尤其是PU、XPS泡沫行业;
●检查涉ODS企业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原始资料是否完整保留3年以上,包括生产、销售报表及发票、财务报表、生产操作记录、主要原料及产品台账、仓库台账及出入库单据等;
●检查其他ODS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建设等行为。
对检查发现的非法使用企业,追溯非法0DS来源,发现一起,深挖一起,严厉打击一起。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速查处,对非法生产0DS的企业,依法高限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非法销售、使用0DS的企业和个人,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及地方法律法规依法处罚,形成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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