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9年本)》的通告-环保政策-专业情报站-七星资讯-北斗智库环保管家

官方微信公众号

轻松扫一扫 环保更简单

个人中心

网站客服

扫码咨询 方便快捷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七星资讯 » 专业情报站 » 环保政策 » 正文

关于发布《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9年本)》的通告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时间:2019-08-22

   关于发布《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通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2019年第8号公告),为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经省政府2019年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生态环境厅对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予以通告。
 
  各市生态环境局和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根据本通告,及时调整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实施。其中电石、制浆造纸、垃圾处置利用(含垃圾焚烧发电)、风电、输油输气管线、电镀、印染、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利用、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置、汽车整车、航空航天器制造、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和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审批的,其变更审批按照本通告审批权限办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切实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调控作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与本通告不一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均以此通告为准。
 
  附件: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8月21日
 

  附件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一、水利
 
  水库:跨设区市建设的水库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设区市建设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
 
  二、能源
 
  水电站:跨设区市建设的水电站项目。
 
  火电站:燃煤发电项目(背压热电和余热利用项目除外)。
 
  煤  矿:国家规划矿区新增产能90万吨/年(含)到120万吨/年煤炭开发项目。
 
  洗煤厂:全部项目。
 
  天然气:年产5亿立方米及以上和跨设区市区块天然气开发项目。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设区市建设的输油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设区市建设的输气管网项目。
 
  新建(含异地扩建)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变性燃料乙醇项目。
 
  三、交通运输
 
  铁路:国家铁路网除跨省铁路以外的项目(铁路联络线和专用线除外)。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除跨省公路以外的项目和跨设区市建设的公路项目。
 
  机场:运输和通用机场等项目。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和跨设区市建设的桥梁、隧道项目。
 
  四、原材料
 
  石化: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新建乙烯项目。
 
  焦化:全部项目。
 
  化工:全部项目。
 
  轻工: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五、冶金有色
 
  钢铁:炼钢、炼铁、烧结项目。
 
  有色金属:电解铝、氧化铝、铜冶炼项目。
 
  采选:60万吨/年(含)以上铝土矿开发项目。
 
  稀土:冶炼分离稀土项目。
 
  六、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七、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八、核与辐射
 
  输变电工程:除跨省以外的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核技术利用:生产放射性同位素;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甲、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
 
  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水井式γ辐照装置;除水井式γ辐照装置外其他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场所存在污染;使用Ⅰ类射线装置存在污染。
 
  电磁辐射设施: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编制报告书项目。
 
  九、涉密工程
 
  除绝密工程以外的全部项目。
 
  十、其他
 
  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委托或下放省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跨设区市建设的其他项目。

       更多政策法规,请关注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www.beidouzhiku.cn)。

关键词: 环境   环保   环保管家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明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