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坚持总量控制”:“原则上全省不再新建社会独立洗选煤企业(厂)”
(1)不得新建群矿型洗选煤企业;
(2)可以新建坑口洗选煤企业;
(3)可以对现有洗选煤企业进行改扩建。
2、新建、改扩建洗选煤企业的条件
(1)文件第五条第(一)项明确了“今后新建、改扩建洗选项目统一由省能源局审查、备案。”
(2)结合“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污染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监管的通知(晋环审批【2019】117号)”,环保手续在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3)文件第五条第(二)项要求涉及改扩建的洗选煤企业,应实行“减量置换”的原则,关闭产能至少为改扩建增加产能的200%。
(4)文件第四条第(五)项要求“煤炭洗选能力达到120万吨/年以上”,规模认定由文件第五条第(一)项中“设计认定或煤矿(洗选)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洗选能力核定”。
3、现有洗选煤企业的处理措施
(1)于2019年9月底完成洗选能力认定,规模认定由文件第五条第(一)项中“设计认定或煤矿(洗选)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洗选能力核定”。
(2)由市级主管单位编制保留的洗选煤企业名单,2019年10月底省能源局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备案。
(3)2020年底前,“关闭取缔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洗选煤企业”。按文件中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包括“小规模”、“具有明令淘汰设备的”、“吨煤电耗、水耗不达标的”、“缺乏煤源的”、“多年未生产经营的”、“用地审批、工商登记、劳动用工条件不齐全的”、“经改造达标无望的”、“城市规划区周边的”、“洗选外省原煤的”洗选煤企业。
(4)2020年底前,保留的洗选煤企业要全部完成达标改造、设计审查、开工备案、竣工验收手续。
(5)2020年底,全省洗选煤企业总数控制在1200座左右,总洗选能力18亿吨/年(平均150万吨/年),先进产能占比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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