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湖南省住建厅于近日印发《湖南省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设计技术导引》。本导引共分 6 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污水系统、雨水系统、投资估算。
本导引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适用范围由原来的镇(乡)村供排水工程调整为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2. 将原导引的结构框架进行调整,增加了基本规定、排水防涝、雨水径流污染控制等内容;3. 更新了相关的标准、规范和法规政策;4. 对污水处理厂(站)的规模、选址以及工艺等重新进行了论证。
详情如下: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设计技术导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我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开展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工作部署,我厅委托技术单位编制了《湖南省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设计技术导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施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反馈我厅村镇建设处。《湖南省镇(乡)村供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技术导引(修订版2016)》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联系人:王畅电话:0731-88950316
湖南省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专项规划设计技术导引20190726.pdf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29日
湖南省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专项规划设计技术导引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我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开展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工作部署,积极开展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专项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提高专项规划设计质量,提升乡镇排水工程设施建设效益,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在《湖南省镇(乡)村供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技术导引》(修订版 2016)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修订完成本导引。
本导引在修订过程中,总结了近年来《湖南省镇(乡)村供排水工程专项规划设计技术导引》(修订版 2016)的实施情况和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技术法规、技术标准,结合了我省近年在市政工程领域的专项技术研究成果与项目实践经验,征求了相关部门及规划设计人员的意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和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导引的出台对于引导和规范湖南省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规划设计,全面推动规划设计的规范化实施将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本导引共分 6 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污水系统、雨水系统、投资估算。
本导引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适用范围由原来的镇(乡)村供排水工程调整为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2. 将原导引的结构框架进行调整,增加了基本规定、排水防涝、雨水径流污染控制等内容;3. 更新了相关的标准、规范和法规政策;4. 对污水处理厂(站)的规模、选址以及工艺等重新进行了论证。
本导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湖南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促进乡镇生态环境改善,统一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专项规划和设计的技术要求,制定本导引。
1.2 适用范围
本导引适用于县城以外且规划设施服务人口在 5 万人以下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专项规划设计的编制。对于人口规模超过 5 万人的乡镇可参照城市排水相关的技术规范、规程。
1.3 编制依据
1.3.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
(2)《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 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 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
1.3.2 政府文件
(1)《湖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2〕80 号)等有关村镇建设的文件和规定;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件》(国务院令第 641 号)2013 年;
(3)《湖南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实施纲要(2014—2020 年)》(湘政发〔2014〕32号)2014 年;
(4)《湖南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域覆盖工作方案》(湘政办发〔2015〕59 号)2015 年;
(5)《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湘建计〔2016〕197号)2016 年;
(6)《湖南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四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 年)》2019年。
1.3.3 标准和规范
(1)《镇规划标准》(GB50188);
(2)《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20);
(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4)《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 148);
(5)《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6)《防洪标准》(GB50201);
(7)《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
(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9)《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
(10)《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
(1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1);
(12)《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T1546);
(1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将发布);
(1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T51347);
(15)《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
(16)《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
(17)《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18)《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
(19)《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20)《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
(21)《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
(22)《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
(2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
(24)《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3);
(25)《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4);
(26)《湖南省地方用水定额》(DB43/T388);
(27)《中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试行)。
以上规范、规程和标准条款,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引。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导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 相关资料要求
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专项规划设计依据以下主要基础资料,建设部门应提供或配合规划设计单位收集好各项基础资料。规划阶段所需资料:
(1)自然条件:包括地理位置、行政辖区、地形地貌概况、气候气象、降水与蒸发、河湖水系、地震烈度、土壤性质以及江湖水系流量、水位特征值、水质污染情况等资料;
(2)建设现状: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年鉴、规模以及用地空间布局,产业及其分布情况等;
(3)乡镇总体规划:包括乡镇性质、职能和结构、规划性质、规划年限、规划发展目标、规划区及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规划人口、工业园规划(可选);
(4)其它相关规划:包括道路竖向(专项)规划、防洪排涝规划、地质灾害防治、绿地规划、水系规划、给水规划、湿地规划、旅游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专业(专项)规划;
(5)给水现状:包括现状供水规模、用水人数、自来水普及率、实际人均用水标准、近 5~10 年供水情况分类调查等、排水口与供水取水口的位置关系;
(6)排水现状:包括现状乡镇水系、现状排水体制、排水设施、排水分区、历史内涝、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情况、工业废水点源治理情况、居民、公建(学校、
医院、镇政府)和工业现状污水量;
(7)内涝防治设施现状、雨水调蓄设施和蓄滞空间分布及容量情况、现有内涝防治设施的设计标准、乡镇周围山洪排放、河道防洪能力及措施、现有各类主要排水设施的设计标准;
(8)规划区 1:500~1:2000 比例尺的地形图。
初步设计阶段所需增加资料:
(1)污水处理厂(站)、泵站、近期建设管渠有代表性的地段的地质勘察报告;
(2)污水处理厂(站)所处位置的 1:500 地形图及地质情况;
(3)规划区内防洪标准及其绝对高程;
(4)污水处理厂(站)进出水水质状况;
(5)污水处理厂(站)厂区给水来自方位及距离;
(6)污水处理厂(站)的接纳河流的详细资料(常水位、洪水位、坝高等);
(7)污泥最终的处理处置方式;
(8)污水处理厂(站)的电气进线位置,变电所的方位及距污水处理厂(站)的距离;
(9)区域已建成排水管网、泵站现状图;
(10)污水处理厂(站)征地费、电费、电力增容费;
(11)污水处理厂(站)的资金筹措方式。
2 术语
2.0.1 排水系统 wastewater engineering system
由排水工程各关联设施所组成的总体。
2.0.2 排水体制 sewerage system
在一个区域内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方式,有合流制和分流制两种基本方式。
2.0.3 合流制 combined system
用同一管渠系统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2.0.4 分流制 separate system
用不同管渠系统分别收集、输送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2.0.5 低影响开发(LID) low impact development
强调乡镇开发应减少对环境的冲击,其核心是基于源头控制和延缓冲击负荷的理念,构建与自然相适应的乡镇排水系统,合理利用景观空间和采取相应措施对暴雨径流进行控制,减少乡镇面源污染。
2.0.6 内涝 local flooding
强降雨或连续性降雨超过乡镇排水能力,导致乡镇地面产生积水灾害的现象。
2.0.7 内涝防治系统 local flood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用于防止和应对乡镇内涝的工程性设施和非工程性措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包括雨水渗透、收集、输送、调蓄、行泄、处理和利用的天然和人工设施以及管理措施等。
2.0.8 生活污水 domestic wastewater
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
2.0.9 综合生活污水 comprehensive sewage
居民生活和公共服务产生的污水。
2.0.10 工业废水 industrial wastewater
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
2.0.11 入渗地下水 infiltrated ground water
通过管渠和附属构筑物进入排水管渠的地下水。
2.0.12 用水量 water consumption
用户所消耗的水量。
2.0.13 总变化系数 total variation coefficient
最高日最高时污水量与平均日平均时污水量的比值。
2.0.14 沉淀 sedimentation
利用重力沉降作用去除水中悬浮物的过程。
2.0.15 人工湿地 constructed wetland
利用土地对污水进行自然处理的一种方法。用人工筑成水池或沟槽,种植芦苇类维管束植物或根系发达的水生植物,污水以推流方式与布满生物膜的介质表面和溶解氧进行充分接触,使水得到净化。
2.0.16 人工快渗 constructed rapid infiltration
通过预处理后,利用土壤-微生物-砾石组成的生态系统处理污水的方法。
2.0.17 生物接触氧化法 biological contact oxidation process
由浸没在污水中的填料和曝气系统构成的污水处理方法。在有氧条件下,污水与填料表面的生物膜广泛接触,使污水得到净化。
2.0.18 生物转盘 biological rotating disc
生物膜法的一种构筑物。由水槽和部分浸没在污水中的旋转盘体组成,盘体表面生长的生物膜反复接触污水和空气中的氧,使水得到净化。
2.0.19 径流系数 runoff coefficient 一定汇水面积内地面径流量与降雨量的比值。
2.0.20 暴雨强度 rainstorm intensity
单位时间内的降雨量。工程上常用单位时间内单位面积上的降雨体积计,其计量单位通常以[L/(s·hm2)]来表示。
2.0.21 暴雨重现期 rainstorm recurrence interval
在一定长的统计期间内,等于或大于某暴雨强度的降雨出现一次的平均间隔时间。
2.0.22 降雨历时 duration of rainfall
降雨过程中的任意连续时段。
2.0.23 汇水面积 catchment area
雨水管渠汇集降雨的流域面积。
2.0.24 地面集水时间 time of concentration
雨水从相应汇水面积的最远点地面流到雨水管渠入口的时间。又称集水时间。
2.0.25 截流倍数 interception ratio
合流制排水系统在降雨时被截留的雨水径流量与平均旱流污水量的比值。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规划设计应以批准的乡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乡镇体系规划、城镇化发展趋势、产业发展规划、人口与经济状况、地形地貌特点等因素,遵循“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经济适用、适度超前”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要求。
3.1.2 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确定规划目标与原则,划定乡镇排水规划范围,确定排水体制、排水分区和排水系统布局,预测乡镇排水量,确
定污水设施的规模与用地、确定雨水设施的规模与用地、初期雨水与污水处理程度、污水处理工艺和污水处理厂(站)污泥的处理处置要求,提出近期投资估算。
3.1.3 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规划期限应尽量与当地批准的城市和乡镇上位规划一致,当上位规划覆盖年限较短时,应重新合理确定规划期限,近期规划期限宜采用 5~10 年,远期规划期限宜采用 10~20 年。乡镇排水工程规划应近、远期结合,以近期建设为主,并充分考虑远期发展。
3.1.4 乡镇排水建设要求严格落实厂网一体,厂区设施与配套管网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新建成项目第一年内负荷率不宜低于 50%,并逐年提高至满负荷运行。
3.1.5 污水处理设施应结合实际采用相对集中处理模式,当建设受地形条件限制的乡镇可布置多处设施,以节约管网建设成本。
3.1.6 乡镇建设应根据气候条件、降雨特点、下垫面情况等,因地制宜地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削减雨水径流、控制径流污染、调节径流峰值、提高雨水利用率、降低内涝风险。
3.2 排水范围
3.2.1 乡镇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乡镇总体规划中各规划期的乡镇规划范围一致。
3.2.2 乡镇污水系统的服务范围,除乡镇规划范围外,还应兼顾考虑地形地势,污水处理厂(站)收集系统能经济辐射到的周边地区。
3.2.3 乡镇雨水系统的服务范围,除乡镇规划范围外,还应考虑系统流域汇水对规划区域的影响。
3.2.4 管网近期建设覆盖范围的面积应与乡镇近期建成区面积配套。
3.3 排水体制
3.3.1 乡镇新建区的排水体制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3.3.2 采用合流制的乡镇已建区域宜进行雨污分流改造,近期无法实施雨污分流的个别区域,可保留截流式合流制,截流倍数应按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当地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取值范围可按 1~2 来确定,重要地区宜不小于 3;远期乡镇已建区域应结合道路建设和旧城区改造逐步改造成分流制。
3.4 排水受纳水体
3.4.1 排水受纳水体包括江、河、湖、水库和荒废地、劣质地、湿地、坑塘、洼地以及农业灌溉用水的农田等。
3.4.2 排水受纳水体应满足其水域功能类别的环境保护要求,且有足够的环境容量和排泄能力。
3.4.3 尾水排放口的位置应符合受纳水体水域功能和水源保护的有关要求。
3.4.4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新建排放口。
3.4.5 乡镇排水受纳水体应根据城市的自然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用地布局,统筹兼顾上下游乡镇需求,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
3.5 排水管渠
3.5.1 排水管渠的布置应根据地形地势及路网竖向规划尽量使管(涵)以重力流方式来输送。乡镇污水应采用管道或暗渠收集输送,严禁采用明渠,雨水应充分利用地表径流和沟渠排除。乡镇排水工程规划设计应列表明确各条道路铺设排水管道的路名、起止点、管径、长度、坡度和控制点标高。
3.5.2 排水管渠布置原则应遵循:
(1)雨水应就近排入水体。
(2)污水应全收集、全处理。
(3)污水管道系统应根据乡镇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
(4)乡镇居民分散居住点的污水管网宜结合路网根据实际需要布置。
(5)排水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地势、地质条件、地下水位、道路情况、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设施、施工条件以及养护管理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集的地带。排水管布置要顺直,宜沿乡镇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在道路下的埋设位置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规定。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管渠高程设计除考虑地形坡度外,还应考虑与其它地下设施的关系以及接户管的连接方便。
(6)雨水管渠出水口内顶高程宜高于受纳水体的多年平均水位,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水力模型对管渠在受出口端高水位顶托呈非自由出流时的过水能力进行必要的核算。如产生内涝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如设置阀门或排水泵站等。
(7)排水管渠应充分考虑与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涝防治设施、防洪设施的衔接,确保排水通畅。
(8)规划有综合管廊的路段,排水管渠宜结合综合管廊统一布置。
(9)污水管道穿越溪河时,不应降低溪河的原有行洪标准,且满足防水流冲击的能力。污水管道不宜从涵洞穿越,无法避免时,应复核管道穿越后涵洞有效过水断面能否满足行洪要求,且污水管道应满足密闭及抗浮等要求。
(10)设置在边坡上的管道应有保证边坡稳定和防止倒塌的措施,穿越边坡及可能出现沉降的地段,应选用可适应沉降的管材。
(11)丘陵或山区宜依据自然地形,考虑将分散的单户、联户单独处理,以管控管网投资。
(12)埋设深度或出水口深度受限制的区域可采用渠道代替管道,渠道不应设置在有较大沉降的地带。明渠和盖板渠的宽度不宜小于 0.3m。渠道过水断面常年水位以上部分宜采用生态护坡形式。
(13)穿越河流、铁路、高速公路、地下建(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时,应选择经济合理路线。
(14)应选择经济适用、安全可靠和施工及维护方便的管材。污水管或合流制管道管径 DN600 以上时可采用球墨铸铁管、化学管材、钢筋混凝土承插管或企口管,DN600 及以下时宜采用化学管材。污水管禁止采用钢筋混凝土平口管。雨水管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管。
(15)布置排水管渠需考虑防洪、抗震及防地下水渗入。
(16)排水管渠中的溢流口、排放口需考虑防倒灌措施。
(17)地形破碎或天然河流、沟渠、坑塘较多,乡镇集中居住区分布比较分散时,或污水重力收集比较困难时,可采用水封式负压污水收集技术。
3.5.3 排水管道的管径和坡度应按远期规划的最高日最高时流量设计,按现状水量复核,并考虑乡镇远景发展的需要。不同管径的最小坡度见表 3.5.3。
3.5.4 污水接户管直径不小于 200mm,市政污水管直径不小于 300mm,雨水和合流管
直径不小于 300mm,雨水排水沟渠最小底宽不小于 300mm。
3.5.5 乡镇污水管改造宜包含小区或入户污水管改造,确保用户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3.5.6 在排水管渠上必须设置检查井。检查井在直线管渠的最大间距应按表 3.5.6 确定。
(1)井口在设计洪水位以下的检查井应设置为压力井,压力井应有防水、防外水压的功能,特殊情况还应根据工艺要求具备防内水压的功能。
(2)污水管和检查井不宜沿河设置在河道中。当受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应不影响通航及行洪,并保证管道井体不渗漏、管道不上浮。
(3)检查井盖应具有防盗、防位移、防坠、防响及防滑功能。
(4)检查井应安装防坠落装置。
(5)污水检查井禁止采用砖砌检查井,应采用满足抗渗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检查井或成品井。
3.5.7 排水管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1)排水管线与其它地下管道、构筑物、建筑物等相互间的位置,应符合:敷设和检修管道时,不应相互影响;排水管道损坏时不应影响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
(2)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
(3)排水管道与其它地下管线或构筑物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按表 3.5.7 确定。
(4)排水管道尽可能敷设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道敷设在机动车道中央。
(5)排水管道应平行道路中心敷设,尽量避免横穿道路,必须横穿道路时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6)管道之间避让应遵循压力管道让重力自流管,临时管线让正式管线的原则。
(7)排水管的埋设深度与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及其他管道交叉等因素有关。人行道下的排水管道覆土厚度不宜小于 0.6m,车行道下的排水管道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7m,耕地下的排水管道覆土厚度不应小于 1m。
3.6 规划成果
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专项规划设计分为专项规划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专项规划包括污水专项规划和雨水专项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说明书和图纸组成。
(1)污水专项规划
规划文本和说明书主要包括:总则,项目概况,规划依据,规划原则,规划期限,规划范围,规划目标,规划成果概述,乡镇概况,乡镇给排水现状,污水处理系统建设模式,污水量预测,污水管网系统规划,污水处理系统规划,污水处理厂(站)厂址确定,污泥处理处置规划,排水管材选用与附属构筑物,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分期建设与近期实施计划,投资估算等。
图纸主要包括:乡镇所在地区域位置图,污水分区图,污水管网总体规划布置图,污水管网近期建设总体布置图,排水现状图,排水现状分区图,污水厂站布局图。
(2)雨水专项规划
规划文本和说明书主要包括:总则,规划原则,规划范围,规划目标,规划成果概述,乡镇雨水现状,雨水系统规划,雨水综合利用规划,防洪排涝规划(可选),雨水管材选用,分期建设与近期实施计划,投资估算等。
图纸主要包括:乡镇水系图(可选),雨水排水设施现状图,雨水规划分区图,雨水管渠及泵站规划图。
4 污水系统
4.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4.1.1 乡镇污水分区与系统布局应根据乡镇的规模、用地规划布局,结合地形地势、风向、受纳水体位置与环境容量、再生利用需求、污泥处理处置出路及经济因素等,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4.1.2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的原则,根据乡镇规模、产业状况、排水现状等,考虑区域统筹和资源统筹,因地制宜采取集中或分散处理方式。有条件时,应规划建造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收集处理范围可跨村、镇进行规划,但应做好协调工作。受水源、地形、居住、电力、经济等条件限制,不适宜建造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划建造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4.1.3 要充分了解现有设施的现状,并对其功能进行充分评估,尽最大可能利用尚可使用的现有设施,改造利用的设施应确保其功能有效可行,满足现有标准的要求。对
现有设施予以拆除或废弃不用时,应充分说明理由。
4.1.4 城市(含县城)工业园周边有条件的乡镇可纳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统一规划,具备条件的周边农村一并纳入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范围。
4.1.5 污水处理厂(站)管理宜充分考虑集中化,可适当集中设办公管理用房,也可考虑多个乡镇污水处理厂(站)联合设置。
4.1.6 现状合流制溢流污水污染控制(可选):
(1)位于水敏感区域和其它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乡镇应对合流制溢流污染进行控制。
(2)宜优先采用源头控制措施,加强源头低影响开发或绿色雨水基础设施的建设,减少进入现状合流制系统的雨水径流量。
(3)适当增加截留管截留能力并相应提高污水处理厂(站)处理能力,减少溢流井溢流水量。
4.1.7 水质检测可考虑采用巡回检测模式,厂区少设或不设化验室,宜配备便携式化验设备,巡回到各个污水厂完成日常水质检测。各厂设备选型尽量通用化,以减少备品备件数量,降低工程投资。
4.1.8 对污水处理厂(站)宜通过信息化管理技术实现对液位、流量、设备运行状态等进行实时监控,以减少人工成本。
4.2 污水量
4.2.1 以生活污水为主的乡镇,可采用综合指标法计算污水量,近期污水处理规模以镇区(集镇)建成区现状常住人口为依据,适当考虑近期其它因素的影响,乡镇平均
日污水量按照人均综合污水产生量 80~100 升/天进行测算,远期预留项目建设用地,
确保经济适用,避免盲目贪大。
4.2.2 工业污水和其它生活污水占比较大的乡镇,可采用分项指标法计算污水量,近期污水处理规模以镇区(集镇)建成区现状常住人口为依据,适当考虑近期其它因素
的影响,乡镇平均日污水量按照 4.2.3 分类进行计算。
4.2.3 乡镇污水量主要包括生活污水量、公共建筑污水量、类似生活污水的工(企)业生产废水量和畜禽养殖废水量。
(1)生活污水量:居民生活污水量可按调查确定的居民平均日生活用水量的70%~85%进行估算,无调查资料时,可按人均污水产生量 80~100 升/天进行测算。
(2)公共建筑污水量:按测定资料计算,无资料时,建制镇可按居民生活污水量的 5%~10%进行估算,集镇可按居民生活污水量的 10%~15%进行估算。
(3)工(企)业生产废水量:按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特点和用水量确定,也可按平均日生产用水量的 70%~90%计算。
(4)畜禽养殖废水量:可按主要畜禽养殖用水量的 70%~90%计算。
4.2.4 乡镇平均日污水量通过上述综合指标法和分项指标法计算后,污水处理规模确定还需考虑污水收集率和地下水渗入系数。
4.2.5 各项系数按照《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4),并根据镇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用。污水收集率根据污水管网覆盖率取值或根据污水管网规划设计实际
情况取值;地下水渗入系数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污水管道与检查井施工质量确定,一般乡镇取 1.1~1.15,山地乡镇地下水位普遍偏低,常规情况及地下水位不高时,取
1.05,勘察出地下水位较高时,宜取 1.1。乡镇排水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宜按照表 4.2.5 的规定取值。
4.3 污水泵站
4.3.1 污水泵站应单独设置,周边设置不少于 10m 的绿化隔离带。
4.3.2 污水泵房面积控制执行《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 148)。
4.4 污水处理厂(站)
4.4.1 乡镇污水处理厂(站)的规模应按照乡镇规划年的平均日污水量确定。
4.4.2 乡镇污水处理厂(站)选址应符合乡镇规划,应便于系统合理布局,乡镇污水尽可能重力自流进入污水处理厂(站),处理后的出水能安全排放。厂(站)区不应受洪涝灾害影响,防洪标准不低于所在乡镇相应的防洪标准。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有良好的卫生环境,便于设立卫生防护地带,少拆迁、不占或少占良田,施工、运行和维护管理方便等。污水处理厂(站)厂址选择应执行《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 148),选址要求见表 4.4.2。
4.4.3 乡镇污水处理厂(站)根据远期规划并以近期为主的原则规划污水处理厂(站)用地,明确占地面积。
4.4.4 污水进水水质的确定宜根据当地实测结果,在没有实测数据的地区,可在调查当地是否有水冲厕所、厨房排水、淋浴排水、畜禽养殖废水的基础上参考表 4.4.4 酌情确定。类似生活污水水质的工(企)业废水或集中畜禽养殖废水可以排入污水处理厂(站)(排入比例不大于 30%),但必须经由厂内预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的要求,其他工(企)业废水需另行处理。
4.4.5 乡镇污水处理厂(站)排放标准应综合考虑区域现状、经济水平、排水出路、水质特征、环境容量等条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排放标准要求执行,并满足当地水环境功能区划对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的控制要求。处理规模小于 500m?/d(不含)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湖南省地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规模大于 500m?/d(含)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特殊情况下可采用《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T1546)。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地表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到Ⅲ类水质或考核目标要求的区域,新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不得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的一级 A 标准。排放标准可参照表 4.4.5 确定。
4.4.6 乡镇污水预处理单元包括化粪池、隔油池、沉淀池、格栅、调节池等。
(1)乡镇居民生活污水应先进入化粪池或者沼气池进行预处理,再接入乡镇公共下水道。化粪池可作为乡镇居民分散居住点的污水处理设施,也可作为集中式污水处理系统管网前端的预处理设施。
(2)当污水处理量小于 1000m?/d 时,原则上可仅用细格栅,当工艺要求需设置破碎机或精细格栅时应加设粗格栅;从经济性角度考虑,可只配置一个系列,允许单系列或单池运行,但需做好故障发生时的应对措施。
(3)为使污水处理厂(站)污水进水量均匀,确保反应时间,应设污水调节池。当调节池进水的动物油含量大于 50mg/L 或矿物油含量大于 3mg/L 时,应设除油装置。
4.4.7 乡镇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进水水质、水量和环保部门对出水水质的要求确定。
(1)应选择运行可靠、操作简便、经济适用、可调节性强的技术路线,提高抗冲击负荷能力,确保长效稳定运行。污水处理工艺可参考表 4.4.7A 和表 4.4.7B 选定。通过经济技术比较也可采用更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其它工艺。工艺选择时应统筹考虑处理单元的适用条件,合理安排组合顺序。
(2)污水处理系统的工程处理措施和人工湿地、人工快渗等生态处理措施宜结合或组合使用,使处理系统更完善。人工湿地的建设应尽量利用现有自然生态环境,避免大规模工程性建设。
(3)处理规模小于 500m?/d 时可结合实际情况采用一体化设备等多种处理模式。
一体化设备应选用成熟稳定可靠的生物处理工艺,如 A2/O,生物接触氧化法、SBR法、MBR 等。处理规模大于 500m?/d 时,宜采用土建结构形式的处理设施进行处理。选用设备应充分考虑全过程寿命周期的成本经济合理。
(4)采用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须达到下列要求:污水处理站工艺应根据当地的排放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选取适宜的技术组合;采用的工艺成熟可靠,运行稳定,出水达标;有已实施的成功案例;没有实际案例工艺的一体化处理设施须先通过当地专家评审论证通过后方可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