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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04

  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4]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12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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